诉讼法适用中也存在证明责任
行政诉讼中,负责举证责任的主要是?
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二条 :【举证责任的分配】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第二十七条 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第三十二条 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
行政赔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方举证。
扩展资料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第三十五条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三十六条 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第三十七条 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参考资料:中国普法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证明责任的概念是什么,证明责任有哪些特征?
一、证明责任的概念
证明责任是指提出证据证实或者反驳所述事实的义务。其核心内容是:谁负有义务提出证据以及在何种情形下提出证据。
二、证明责任有哪些特征
1、证明责任主体的法定性。证明责任主体是在诉讼中须承担证明义务的主体。无论是在哪种诉讼制度下,承担证明义务的主体都是法定的,现代各国尽管在证明责任的分配上各有迥异,但是在通过法律对证明责任主体进行明确具体地规定这一点上是一致的。
2、证明责任适用条件的特定性。如果在各个诉讼环节中的程序性事实和裁判依据的实体事实都十分清楚,没有任何争议,那么就可直接按程序法推进诉讼并依据实体法的规定做出裁决,而不需要适用证明责任的规则。只有在事实真伪不明或法官对该事实真相没有形成确信时证明责任才有完全的意义。
3、证明责任与诉讼主张的紧密联系性。证明责任从其产生时起就与诉讼主张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提出诉讼主张的人毫无疑问要对其提出之主张事实的真实性进行证明,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即便在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况下,提出诉讼主张的人也要对案件的初步事实做出说明。
4、证明责任的强制性。证明责任是法律规定责任主体在特定情况下必须履行的一种法律义务,如果责任主体没有履行该义务,则可能要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如自诉案件中自诉人若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法院就可不立案或要求其撤诉;普通的刑事案件中,承担证明责任的控方若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则要承担其控诉主张不能成立的后果。
在民事诉讼中,对方提供了虚假证据,需负什么法律责任?怎样举证和起诉?
在民事诉讼中,对方提供了虚假证据,轻则罚款,重要追究刑事责任;对方当事人可以对其证据进行质证,提供反证,反驳其证据。并可告知法律,对方的伪证行为,要求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对其进行罚款或者拘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她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次,一般针对虚假证据,主要可以通过对该证据进行鉴定(如笔迹鉴定、声纹鉴定等),来证明其为伪造。最后,如果还在原案诉讼期间,你只需对证据提出合理怀疑,并要求进行鉴定即可。如果原案诉讼已经结束。则可以根据时间提起上诉或者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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