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关于生命保险(中国法律关于生命保险的规定)

法律知识 2025-07-02 21
中国法律关于生命保险的规定汇总:
  1. 关于“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的观点,你怎么看待?
  2. 在我国法律中有什么关于胎儿生命权的规定,判断标准是什么,与产妇堕胎权冲突吗?

关于“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的观点,你怎么看待?

这句话很深奥,几句话说不清。

但要记住,这句话不是说逻辑一点不重要,只是为了凸显经验的重要性,所以用这样前后对比的表述。

有些人甚至的是法律人,都以为办案,只要有实务经验即可,关于法律逻辑分析不重视。但是没有完全相同的两个案例,之前办过的案子也是经验,要从经验中发现逻辑,逻辑反过来对下一步的操作有指引作用。

总之,二者不可偏废

这是过去法家观点,一切都看大概率,结果必然导致官逼民反;如果能走,就是官逼民散;走不了就是苛政猛于虎。

人民当家作主,依理治政,走理治道路,才是制度的进步。

一孔之愚,供君玩笑。[捂脸][我想静静]

个人的理解是,法律的制定需要严密的逻辑,逻辑严密才能避免法律出现更多的漏洞。法律制定好了后,在执行中则不能太过于机械化,法官在应用法律时应该有人文关怀。这样的人文情怀就是“经验”之所在,这样执行的法律才算有了“生命”,而不是冰冷的机器。。。。。。。

有些费解。先解读一下,看题目说了什?

生命,即是存在。不存在了,生命也就消失了。

于是,法律的存在与人们的想法(逻辑)无关,却与成功的实践(经验)比如杀一儆百有关?

我的看法。题目强调了法律的强制性,忽略了事物变化发展的基本特征。

说明于下⺀

因为,法律是强制实施的。也就是说,一项法律的实施(存在),是不在乎人们感觉(想法)如何、高兴与否的。

但是,当着人们的感觉,到达了公认如是的承度\并对该项法律继续存在的合理性形成共同质疑的时候。

(国家)就要依据公认的感觉即正确的逻辑,对该项法律的继续存在,进行可行性评估。直至新法出台(存在)旧法废止(消失),以满足公认感觉(想法)。

也就是说,法律的生命力,或者说法律的向善程度,与国家的法治化程度和民众的社会地位有关。国家法治程度和民众地位越高,法律的生命力越強\善法出台的比例越高。

例如,在杀人偿命\欠债还钱铁律之下,虽历来多有冤鬼,但祖宗经验,均无办法(即法与感受无关,与经验有关)。

但是,当社会法治化程度和人民社会地位提高的今天,"杀死虐杀生母的凶徒\拒偿害人赌债"成为民众共识的大环境下,在沒有"经验″的条件下,仍要按照新"逻辑"对旧法条进行调整。这样,法律的生命又与逻辑有关,却与经验无关。

综上,"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是用形而上学的观点,孤立\静止\片面地看待法律问题。需要人们在研究法学问题时,进行甄别、予以警惕。

这个问题应该辩证来看待,经验弥足珍贵,但是法律逻辑也很重要,两者均是不可或缺的。尤其是在诉讼案件中,要掌握法律逻辑,是对律师或者法律工作者起码的要求,有很多案件都是存在资深的诉讼规律,把握他需要大量的实战经验积累得来的。

在我国法律中有什么关于胎儿生命权的规定,判断标准是什么,与产妇堕胎权冲突吗?

感谢邀请!有关胎儿权利的法律与生育政策息息相关,在生育率偏低情况下立法保护胎儿生命权正当其时。 《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草案增加了保护胎儿利益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尚未出生,原则上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为了保护胎儿的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有必要在需要对胎儿利益进行保护时,赋予胎儿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据此草案明确: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此草案增加了保护胎儿利益的规定,这是一个进步。不过,这一规定并没有明确胎儿的生命权是否受法律保护。因此,我认为还应该在《民法总则》或《母婴保护法》中进一步增加有关保护胎儿生命权的规定。 在世界上很多国家,怀孕三个月以上胎儿的人工流产,都是被法律禁止的。但在我国,除了国家卫计委发布的《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以及《刑法》第49条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以外,并没有其他有关保护胎儿生命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因此堕胎现象十分普遍。 我国法律之所以没有明确对保护胎儿生命权作出规定,一个重要原因是担心与计划生育政策发生冲突。若按照一些地方计生部门制定的规定,计划外怀孕的胎儿的生命权不受法律保护,孕妇必须终止妊娠。如果赋予胎儿享有生命权,那么终止妊娠的行为则可能会被认定构成违法行为。

在我国法律中,《继承法》、《刑法》、《劳动法》、以及《民法总则》都有关于胎儿生命权的相关规定。

继承法对遗产的分配胎儿的份额进行了详细规定。

《继承法》对遗产的分配胎儿的继承份额有详细的规定,当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胎儿保留的份额应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办理。

《继承法》第法条依据:《二十八条规定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刑法对胎儿生命权的保护

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胎儿是无辜的,不能因为孕妇有罪而诛及胎儿或婴儿。同时,也体现了司法对孕妇的人道关怀。

法条依据:《刑法》第49条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是刑法对于胎儿的保护。

国家卫计委发布的《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这也是对胎儿生命权的一种保护。

劳动法关于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相关规定

《劳动法》中对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各项权利有详细的规定,也客观的保护了胎儿的生命权,使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可以安心待产,备产,安心哺乳。

法条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法》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见《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第五、六、七条规定)的劳动。对 怀孕七个月 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新修订的《民法总则》赋予胎儿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

新修订的《民法总则》赋予了胎儿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增加了保护胎儿利益的规定,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胎儿生命权是否受法律保护。

法条依据:《民法总则》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尚未出生,原则上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为了保护胎儿的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有必要在需要对胎儿利益进行保护时,赋予胎儿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民法总则明确: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此总则增加了保护胎儿利益的规定,这是一个进步。不过,这一规定并没有明确胎儿的生命权是否受法律保护。

因此,我认为还应该在《民法总则》或《母婴保护法》中进一步增加有关保护胎儿生命权的规定。 在世界上很多国家,怀孕三个月以上胎儿的人工流产,都是被法律禁止的。但在我国,并没有其他有关保护胎儿生命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因此堕胎现象十分普遍。

我国法律之所以没有明确对保护胎儿生命权作出规定,一个重要原因是担心与计划生育政策发生冲突。若按照一些地方计生部门制定的规定,计划外怀孕的胎儿的生命权不受法律保护,孕妇必须终止妊娠。如果赋予胎儿享有生命权,那么终止妊娠的行为则可能会被认定构成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