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人故意伤害责任承担如何划分

法律知识 2025-08-26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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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谁承担责任啊?

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谁承担责任啊?

法条规定还是很明确的。

《民法总则》

第一百六十四条 

……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这条规定了恶意串通及其法律后果。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

这条规定了三种无权代理的形式,即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和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以及法律后果。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这条规定了表见代理及其法律后果。

因此,从法条即可看出,一般情况下,恶意串通情况下,代理人一般是具有代理权的,而表见代理,事实上行为人也是无权代理的,只是有了权利外观,为保护相对人的利益而确认代理行为有效。

因此,正如题主所说,无权代理和滥用代理权的确是有区别的。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权的行使必须以能够达到被代理人所希望的法律后果或者客观上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为目的,如果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不够谨慎和勤勉,疏忽大意,甚至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种有损被代理人利益的民事行为就属于代理权的滥用。构成代理权的滥用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代理人有代理权,这是滥用代理权的前提;(2)代理人已经实施了代理行为;(3)代理人行为违背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基本行为准则;(4)代理人的行为有损被代理人的利益。  恶意串通就属于代理权滥用的范畴,又称做恶意通谋。是指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双方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恶意串通具备以下两个主要特征:  第一,恶意串通首先需要有双方损害第三人的恶意,恶意是相对于善意而言的,即明知或应知某种行为会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损害,而故意为之。如果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不知或不应知道其行为的损害后果,不构成恶意。  第二,恶意串通需要恶意串通的双方事先存在着通谋,这首先是指当事人具有共同的目的,即串通的双方都希望通过实施某种行为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的利益,共同的目的可以表现为当事人事先达成一致的协议,也可以是一方作出意思表示,而对方或其他当事人明知实施该行为所达到的非法目的,而用默示的方式表示接受。其次,当事人互相配合或共同实施该非法行为。  由此看,恶意串通必须串通各方为了非法目的而共同损害他人的利益,应负连带责任。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第六十一条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对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第六十六条第三款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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