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取保候审最佳时间是什么时候
刑事案件法院也办理了取保候审请问开庭前还会不会下逮捕?
不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不会下逮捕。
关于被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遵守的法律规定和保证金的处理问题,《刑事诉讼法》第56条明确规定了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2)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3)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4)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刑事案件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在法院审理期间潜逃?不归案怎么办?
法院裁定中止审理,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通缉被告,待抓捕归案后在恢复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刑事案件开庭后取保候审是什么意思?
不请自来,因为我遇见过这类案件,而且是公检法三家公认唯一的一件公诉开庭后取保候审案件。说说我亲历的那个案件吧。案情比较简单,一处女经认识的离异女人的网友介绍,与一外地男子处对象。见面两次,女方提出要去男方家看看。男方开车接女孩到自己家所在地,借口天晚开房,当晚发生性关系。隔两日在母亲陪同下报被强奸。男方逃避侦查,被捕后陈述女方自愿,并详细陈述女方花样百出的性动作。警方多放查证,男方所有陈述辩解均属虚假陈述,女方均有多种证据证实属实。移送公诉。法院刑庭意见分歧,一方认为无直接证据证实强迫女方接受性关系,另一方认为,强奸案具有极端隐蔽性,不可能获取直接的客观证据,间接证据证实就应该认定。分歧太大,法院无法统一认识,无法下判,遂两被告取保候审。半年后,公诉机关催案,法院判决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这是三十年来遇见的唯一一次法院对已经逮捕的刑事被告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案件。
需要结合您所提的刑事案件的具体情况才好有针对性回答,这里说下通常会出现的几种可能性。
从法律层面讲,没有宣判前以及特定情形下的判决没有生效前,只要符合相应条件都还能取保候审的。比如: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5.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以上是对您提问的回答希望能帮到您,大家有啥其他看法,也欢迎评论区吐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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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天38天取保候审有什么区别?
取保候审的黄金37天,是指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阶段办理取保候审的可能性最大的,提请批捕前公安的刑事拘留期间为3天,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长至30日;检察院对于提捕案件进行审查,在7日内作出批捕或不批捕决定。
这样公安刑事拘留的期间最长可以达到37天,而律师申请取保候审的办理主要集中在37天内,因此这37天也被称为“黄金37天”。
当然有区别,并且区别很大。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根据你描述的问题,第37天应该是在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阶段,取保候审也属于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但是相对较轻。取保候审一般来说是对可能判处的刑罚不重、社会危险性不高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司法实践里,一般是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才适用。
重点来了,如果是第38天取保候审,分以下这几种情况:1.检察院认为证据不充分,不批准逮捕。公安在接到不予逮捕的通知,应该立即为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2.检察院已经批准逮捕,但是在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时候,检察院根据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身体状况、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和有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等综合评估有没有必要在公诉之前继续关押嫌疑人(后者难度比前者大)。
不管是什么时候被取保,都已经涉嫌违法。所以最好别违法,珍惜自由和前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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