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期限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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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二十年了还能申请吗?
法院判决后曾经执行过,二十多年后还可继续申请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 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恢复执行案件予以立案:
(一)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
(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
(三)执行实施案件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报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
(四)执行实施案件因委托执行结案后,确因委托不当被已立案的受托法院退回委托的;
(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而终结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
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办理期限规定?
关于这个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的期限为六个月。如果检察机关认为需要延长监督期限的,应当经过检察长批准,并及时告知当事人。在延长期限内,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向当事人通报监督情况。
执行复议裁定发回重审期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执行复议裁定发回重审期限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确定重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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