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在行政复议范围的有哪些
为什么行政调解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行政复议的范围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影响。
而行政调解针对的平等双方有纠纷,依职权牵头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书是矛盾双方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达到的,并非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形成的。故行政调解未对矛盾双方的合法权益有任何影响,所以不具有可复议性。
教育行政复议的范围是什么呢?
行政复议的范围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只能复议不能诉讼的行政行为?
是指行政机关对某一具体案件作出的行政决定,原则上只能进行行政复议而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而向上级行政机关或同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行为。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些行政行为规定了只能复议而不能诉讼的具体情形,这些情形一般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对于这些只能复议而不能诉讼的行政行为,当事人应按照规定向有关行政机关提起复议,如果对复议决定仍不满意,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一并纳入复议申请审查范围的是什么?
按相关法律规定,只要属于规定的情形,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哪些不公开?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不公开审理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国家秘密是指政府和军队的秘密以及各种技术和业务秘密等,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这些案件通常需要保密,因此不会对外公开审理123。
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个人的隐私是不愿为他人所知的,如果将其公之于众,可能会对社会或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案件的审理也不会对外公开123。
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案件。由于《行政诉讼法》或其他相关法律可能在列举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时有所遗漏,所以法律允许在特殊情况下,如法律有明确的其他规定,可以不受上述两种情况的限制进行公开审理124。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提出申请,也可以在不公开的情况下进行审理14。
综上所述,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不公开审理情况主要涉及到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法律规定以及商业秘密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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