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哪些情况不认定工伤
如何看待人社部称企业员工感染新冠肺炎不能认定工伤,有哪些法律依据?
企业员工如果不是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冠肺炎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在疫情期间,米哥回答过很多类似的问题。现在人社部官宣,明确地说明了这点,应该是避免了很多争执。此回答合情合理合法!
什么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法律依据
关于工伤认定的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条例》第14条第15条明文规定,只有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认定为工伤必须条件
从工伤的认定条件来看,就是必须满足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并因工作需要等组合条件,而普通企业员工(非从事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你接触感染了肺炎病毒,感染了新冠肺炎,并不是能证明来自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需要,也可能是工作之外的其他生活和社交活动感染了病毒,这些活动并不是工作所必须的活动,除医护救治等人员外,工作场所是没有可能接触到病毒的。所以做为普通劳动者,做好个人关于新冠肺炎的防护,勤洗手,戴口罩,尽量避免与他人聚集的良好习惯,也是预防感染新冠肺炎的主要措施。
希望人人都能安全健康,共同打好这场疫情防控战!
离职后,还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吗?法律依据是什么?
虽然提出了辞职申请,但是并未到最后工作日,劳动合同依然没有解除,劳动关系存在。可以依法申请工伤认定。
若工伤予以认定,劳动者伤情恢复停工留薪期结束后,需要申请伤残等级鉴定。
若为五至十级,除非单位不接受你的辞职申请,否则你的申请辞职的法律意思表述不能撤销,劳动合同将在你申请辞职之日起去掉停工留薪期后,满三十日解除。
单位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社保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
若定级在一至四级,劳动关系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强制保留,退出工作岗位,由社保基金每月支付伤残津贴。
达到退休年龄后停发,开始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若养老保险待遇比工伤伤残津贴低,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若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为达不到伤残等级,则劳动合同在你提出辞职申请的时间起,去掉停工留薪期,达到30天时劳动合同解除,无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助待遇,工伤认定后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劳动合同解除单位办理工伤减员后,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实时保险待遇。总得来说《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解除有强制性规定,并且优先于《劳动合同法》。
除非劳动者满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时,否则对于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解除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另外《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也就是说只要被认定了工伤,无论工伤职工有没有伤残等级的级别,他的劳动合同解除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第四十条(无过错解除)和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条款)。欢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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