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生效条件条款是否必备
- 在没有委托书,或授权书的合同能生效吗?
- 通常,在订有自动垫交保险费条款的长期人寿保险合同中,自动垫交保费条款生效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 主合同未签订的,其附件有效吗?
- 劳动合同有某条不合理的话,签了是否有效?
- 合同里加一句有没有法律效应?
在没有委托书,或授权书的合同能生效吗?
合同签订人没有授权委托书签字此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合同追认就属于有效,如果合同未被追认,则属于无效合同,其损失由签订人来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五十七条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通常,在订有自动垫交保险费条款的长期人寿保险合同中,自动垫交保费条款生效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在订有自动垫交保险费条款的保险合同中,经过两次费用垫交保费之后,其保险现金价值的变化情况逐渐减少。
有些人觉得一直要交钱心里不是很舒服,以防有些粗心客户偶尔忘了交保费而使保单失效。这种能缓解一下他们的心里。过了宽限期后仍没有交费,能使被保险人在欠费不久发生事故,以免合同失效在续缴保费时,仍可获得保障,而且当时的保单“现金价值余额”(退保金)足以垫交当期应交的保险费,保险公司就会进行保费自动垫交。如果保险单现金价值足以垫交保险费及利息时,保险人将自动垫交保险费,除非投保人书面反对该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并未强制规定该条款,但许多保险公司提供该条款,此条款在许多国家都不是法定条款。主合同未签订的,其附件有效吗?
主合同未签订,附件是不会有效。
合同附件,一般是对合同正文补充说明的相关文件,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有关合同附件法律效力与合同是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但是这是在主合同生效的前提下。
附件可以看做是主合同的从属合同,所谓从合同,就是以其他合同的存在而为存在前提的合同,例如,保证合同相对于主债务合同而言为从合同。由于从合同要依赖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所以从合同又被称为"附属合同"。
从合同的主要特点在于其从属性,即它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为前提。
这种从属性主要表现如下:
1、成立的从属性:从合同的成立以主合同的成立为前提。
2、消灭的从属性:主合同消灭,从合同当然消灭。
3、处分的从属性:当事人对主合同的处分,如无特别规定其效力及于从合同。
因此,主合同未签订,附件是不会生效的。
劳动合同有某条不合理的话,签了是否有效?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认为有某些条款不合理的,可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已经签订的有不合理条款的劳动合同,违法的条款无效,其他有效的条款继续合法有效。参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合同里加一句有没有法律效应?
正确的答案我认为应该是合同里加一句是有法律效应的。
合同的条款可以是一方提出,而另一方认可才能写入正式合同中,因此,在合同没有正式生效前,合同内的条款是可以任意加减的。一旦双方认可,签字盖章后,合同才正式生效。这时,在合同中再加一句是不行的。如果,确实需要加的话,可以通过补充协议来实现。这样它们都具有法津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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