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举证原则一般是什么

法律知识 2025-09-04 1
今天给各位分享民事诉讼举证原则一般是什么的知识,一起来了解下吧!
  1. 公益诉讼举证原则?
  2. 证据裁判原则作用?

公益诉讼举证原则?

一、确立分配原则主要包括:  

1)公平原则。对举证责任予以分配时,不仅要考虑权责平衡,同时也要考虑当事人的实际能力;  

2)经济原则。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而言,其整个证明过程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过程,难度系数相当高,进而明显加大了金钱成本以及时间成本。 

 为了实现经济效益最优化,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在具体举证过程中免受有关成本的不利影响,所以,需要以当事人为目标对象,保证举证责任分配的科学性。  

二、确立分配标准 

 对环境侵权案件予以审理时,我国应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其基本内容如下:只要加害人将污染环境的相关行为转化为实际行动,那么不管过错与否,均应当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与此同时,作为受害人也无需搜集资料以证实加害人具有主观过错这一事实。另外,无过错不应该,也不允许被加害人引做免责理由。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而言,无过错原则这一原则也同样适用,其核心思想在于将加害人本身的主观过错问题有效排除,使其无法成为侵权事件的构成要素。  

制定并采用上述原则的出发点在于: 

 1)环境污染是一个复杂事件,通常需要借助有关科学技术及其原理予以必要证明; 

 2)单以“力量”而论,受害人通常远远不如加害人。  

受上述原因制约,作为受害人一般很难从理论及事实的角度来证明加害人确实有过错。与此同时,应用无过错原则,能够明显提高相关企业(尤其污染型企业)对环保事业的关注,从而促进它们积极投身到污染的预防以及治理工作中去。  

由以上可知,对于举证责任分配而言,过错与否在本质上不属于其中的内容,因此,需要予以证明的事实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加害行为发生与否;  

2)由加害行为所造成的直接及间接损害后果;  

3)加害行为、损害后果二者之间所具有实际因果关系。 

 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受害方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普遍不具有足够的举证能力,为突出公平原则,所以,应该对举证责任予以更为科学的分配。  

证据裁判原则作用?

1、必须依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即无证据不能认定案件事实。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众所周知的案件事实、法院确定判决所确认的案件事实、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自认的案件事实等,由于其真实性已经得到了确认或者是当事人双方无争议的事实,所以许多国家包括我国的法律规定毋庸再以证据来证明,而直接作为判决的根据,除非当事人提出合理和充分的反证、发现了新的事实、撤回或撤销自认等。

2、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的正式的证据调查程序来审查,即未经过法定的正式的证据调查程序审查或者未由当事人充分表达过意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这一规范上的要求,旨在避免法院做出突袭判决,并且强调作为认定案件事实根据的证据应值得当事人信赖,以此赋予和增强判决的说服力和正当性。

3、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所谓证据能力(即证据资格),是指作为法院认定事实或判决根据的证据须具备的要件或资格。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才具有可采性。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或可采性须经过法定的正式的程序来审查和确定。通常情况下,必须同时具备关联性、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证据才具有证据能力或可采性。但是,即使具备了关联性、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证据,并非就具有证据能力或可采性,比如在调解、和解中当事人所作的陈述、自认等在以后的诉讼中不得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4、证据的提出或使用将造成诉讼显著不公平或迟延,则排除该证据的使用。

5、对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超出举证时限所提供的证据,也将不被法院采纳。

有犯罪事实,但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不得定罪(法官个人知悉的有罪事实,不能作为判决有罪的依据)2、无犯罪事实,但有伪证据指控犯罪,不得定3、除了免证事实之外,犯罪要件事实必须有证据证明4、证据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双方质证、辩论,并经法庭调查和评议,认为可信、客观后,才能作为判决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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