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三权分置与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有何区别?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三权”指的是什么?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明确提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坚守“三条底线”,防止犯颠覆性错误,实行“三权分置”。
“三权分置”的三权是指: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落实集体所有权,就是指你们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比如你们村有村民开垦的荒山进行种植,虽然荒山是他开垦的,但是还是属于集体所有;稳定农户承包权,就是依法公正的将集体所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落实到本集体组织的每个农户,户口在村里的人都知道,村里30年一分地,户口在本村的都有一份,分到了哪块,你就可以在哪块上种植了;放活土地经营权,就是允许承包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依法自愿配置给有经营意愿和经营能力的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经营规模,就是说村里分给你的土地你如果自己不想种的话也可以租出去,我家的几亩地就租给了村里想种的人,只要别荒了地就行,还有来我们村大规模租地搞养殖,种植的,都是村里组织统一外租的,我们这的地现在是600元每亩每年。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明确的土地产权关系,更好的维护了农户,经营主体的权益,有利于土地的合理利用,形成规模化种植,增加产出收益,提高当地农村农户经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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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问题。农村土地"三权分置","三权"指的是什么?
政策。中共中央在2014年提出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是指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
历史渊源。一是上世纪50年代中期,通过农业生产合作化实现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统一生产、统一经营、统一劳动。此阶段,农村土地"三权合一"。二是1978年代,农村土地分田到户,实行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农村土地制度集体所有权和农户承包经营权分离,即"两权分离"运行,极大调动了农户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三是1995年代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外出务工农户无力耕地,个别农户将土地转包给其农户耕种或代耕,进入2000年代,农业机械化加速,再加上国家出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每户农户可耕种面积的能力提升一倍以上,急需租赁其他农户土地实施适度规模经营。通过代耕丶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土地,业主取得土地经营权,流出农户保留承包权,从而在"两权分离"基础上实现"三权分置"运行。
现状。据农业农村部公布的相关数据分析,截至2017年底全国农村土地"三权分置"运行的比例达到三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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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过程中形成的思想,主要分为两个方面;耕地“三权分置”
和宅基地“三权分置”。
首先来看耕地的“三权分置”,耕地三权分置指的是农村土地所有权、农村土地承包权、农村土地经营权分置。主要是把原来的农村家庭土地承包权分离出承包权和经营权两项权利。就是农民在村上享有承包土地的权利,而且承包关系长期化稳定化。这样这个农民就有了在这个期限内的发包权,他可以选择自己耕种或选择对外转包,这就是承包权意义的体现。但是在优化农民土地权利的同时,土地所有权依旧是属于集体的!
其次再看宅基地“三权分置”;宅基地就是农民在农村建房子所用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农村农民集体成员所有;三权就是宅基地的“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过去三权均属于集体所有,但由于国家对土地一直实施宏观调控,所以建设用地一级市场一直由政府垄断,而农村宅基地也属于建设用地范畴,宅基地虽然属于村集体所有,但农民个人不能买、不能卖,更不能开发建设,所以过去几十年时间里农民在宅基地上的话语权一直比较弱,而宅基地的巨额商业价值也一直在民间沉睡,而国家为了搞活农村经济,所以提出了宅基地的三权分置,让农民在宅基地的上面的话语权加重,方便农民自己处置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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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是指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既存在整体效用,又有各自功能。从当前实际出发,实施“三权分置”的重点是放活经营权,核心要义就是明晰赋予经营权应有的法律地位和权能。“三权分置”创新产生于农村土地承包实践,服务于农业经营制度创新与农业现代化建设。
推进“三权分置”,目的是通过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推动形成“集体所有、家庭承包、多元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机制,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加快实现农业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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