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产继承问题(企业产 继承)

法律知识 2025-07-04 1
企业产 继承介绍:
  1. 同居期间的工资、奖金、继承、赠与、生产经营收益如何认定?

同居期间的工资、奖金、继承、赠与、生产经营收益如何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生活中同居双方很少有对同居财产共有进行约定,故一般按按份共有处理。《物权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也就是说有约定还是按约定分,没有约定那就按能确定的出资额分,不能确定出资额的那就推定各占50%。

同居期间发生纠纷时,对双方同居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和生产、经营的收益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则上归其本人所有;如果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购置的财产或有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双方的出资份额、所作贡献等公平合理地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