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解除条件与约定解除权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 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了,仲裁也胜诉了,但是单位不出据解除劳动证明怎么办理失业保险?
- 单位和我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失业险我领不到怎么办?
- 应届毕业生三方协议解约后,待业状态,想把报到证改派回原籍,如何办?
- 房贷逾期,开发商代偿,当初首付款和几年按揭如何处置?
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了,仲裁也胜诉了,但是单位不出据解除劳动证明怎么办理失业保险?
你好,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你可以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既然你仲裁胜诉了,且现在准备办理失业金,那么你应该诉求的是解除劳动关系,及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了。那么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对你而言可以暂告一段落,因为接下来:
公司不给你出具离职证明,如果导致你无法领取本该能领取的失业金,那么你可以继续仲裁,要求公司赔偿你的损失。
理由《劳动合同法》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你直接告诉公司他们不出具证明的法律后果,让他们看的办就可以了。他们必定会妥协的,也只能妥协。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一式四份,其中一份是给劳动者的,单位有义务也有责任提供相关手续。如果单位违法解除或提供了虚假证明与劳动者解除了劳动合同这是违法的。提及总裁是正确的。既然已经劳动仲裁可以拿着总裁的文书去办理相关手续的。这就相当于单位败诉,以前的解除手续不生效。你与单位之间应该在总裁时就达成一致,是重回单位还是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者被解除劳动合同后失业,如果要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需要提供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否则劳动保障部门是不予办理的。建议劳动者应当到公司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也就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寻求帮助。如果造成你无法与新的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一并向劳动行政部门要求单位进行赔偿。当然你要保留并向劳动行政部门出具,你因单位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而无法找到新的工作或没有被录用或无法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据。用人单位应当向你赔偿工资损失和社会保险待遇损失。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拒不向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导致职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金浩律师
单位和我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失业险我领不到怎么办?
单位和我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依法给劳动者购买社保满一年的,劳动者可以持相关手续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就业局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若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者不能正常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失业金领取条件
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1)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2)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5)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应届毕业生三方协议解约后,待业状态,想把报到证改派回原籍,如何办?
是的,改派必须回到学校去办理,这个环节是省不掉的。改派的程序和手续:原签约单位出具解约函~要回已经签署的三方协议和派遣证~回学校就业指导办公室办理改派手续~学校就业指导办公室收齐手续送省教育厅申请新的三方协议表格~发给毕业生~与新单位签署三方协议~回学校办理派遣证。
房贷逾期,开发商代偿,当初首付款和几年按揭如何处置?
在当前商品房销售过程中,按揭是目前购房者普遍选择的一种购房款支付方式,购房者通过与贷款银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合同》获得银行贷款,以所购商品房提供抵押担保,完成支付行为,同时由开发商为该笔贷款债务的偿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按揭购房完成后,当中主要存在三种法律关系,其一是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其二是购房者与贷款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其三,是开发商为购房者的贷款债务向贷款银行所提供的阶段性保证担保关系。事实上,其中还有购房者以所购商品房为其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的法律关系,但是商品房预售情形下,房屋因尚未取得权属证书因而无法办理抵押权登记,在此之前则是通过“预抵押”登记的方式具体体现。
近年来, 由于众所周知的经济环境原因,购房者逾期归还按揭贷款的“断供”情形已是屡见不鲜,甚至出现大面积爆发的趋势,在银行信贷风险加大的同时,开发商也面临着需要代偿越来越多的贷款欠款的严重局面。事实上,多数开发商并没有做好心理准备,也缺乏有效的应对措施。
问题之一 “预抵押”权利并不具有对房屋处置后的优先受偿权
我国《物权法》设置了预告登记制度,“预抵押”即抵押权预告登记。多年以来,“预抵押”权利被很多人误读,将其理解为等同于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的优先受偿权,然而,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法律性质是在不动产具备抵押权登记的条件下,“预抵押”权利人享有优先办理抵押登记的权利,其法律意义是排除该不动产在预告登记期间不被处分和设置其他抵押权,而并非保障权利人就该不动产处置后的所得价款具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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