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申请工伤认定有什么作用(员工申请工伤认定有什么作用呢)
离职后,还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吗?法律依据是什么?
虽然提出了辞职申请,但是并未到最后工作日,劳动合同依然没有解除,劳动关系存在。可以依法申请工伤认定。
若工伤予以认定,劳动者伤情恢复停工留薪期结束后,需要申请伤残等级鉴定。
若为五至十级,除非单位不接受你的辞职申请,否则你的申请辞职的法律意思表述不能撤销,劳动合同将在你申请辞职之日起去掉停工留薪期后,满三十日解除。
单位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社保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
若定级在一至四级,劳动关系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强制保留,退出工作岗位,由社保基金每月支付伤残津贴。
达到退休年龄后停发,开始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若养老保险待遇比工伤伤残津贴低,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若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为达不到伤残等级,则劳动合同在你提出辞职申请的时间起,去掉停工留薪期,达到30天时劳动合同解除,无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助待遇,工伤认定后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劳动合同解除单位办理工伤减员后,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实时保险待遇。总得来说《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解除有强制性规定,并且优先于《劳动合同法》。
除非劳动者满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时,否则对于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解除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另外《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也就是说只要被认定了工伤,无论工伤职工有没有伤残等级的级别,他的劳动合同解除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第四十条(无过错解除)和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条款)。欢迎讨论。
申请劳动仲裁对己经认定工伤的员工有什么利与弊?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已经认定工伤且单位已经给予相应的补偿,个人不服的可以找劳动保障部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