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被法院判拘役关在哪里
公安局有权判罪犯拘役或者管制吗?
当然有了,管制和拘役都属于我国《刑法》的主刑。判拘役和管制的犯罪人员均为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但必须给予刑事处罚的。
一、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刑法》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第四十条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二、拘役是指公安机关就近执行的,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
《刑法》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公安机关在接到法院的拘役判决书以后未能在一个月内把罪犯送到看守所,办案民警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公安机关接到法院的拘役判决书未能在一个月内将罪犯送到看守所,肯定要查清问题,然后再定责,具体我来帮您分析一下:
你说法院判处该犯罪分子拘役,又没有押送到看守所,说明该案并不严重,犯罪分子此前应该被取保候审,但法院宣布判决后,在经过上诉期后,就是犯罪分子在十五日的上诉期内没有表示上诉的,就说明该判决已经生效了,法院会下达执行通知书给公安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按照判决书的要求或者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将犯罪分子送监执行,然后将执行的回执交给法院,法院入卷后该案才执行完毕!
现实中的情况是,法院虽然下达了执行通知书,但公安机关并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内执行,当然也就不会将执行通知书的回执送交法院,而法院又不盯着这个问题,导致是否执行了,没有人过问,也没有人监督。
实际上,执行监督既是法院自己的事情,同时也是检察院的职责,因为法院下达执行通知书后,当然有责任盯着公安机关将执行通知书的回执送交法院,即使未送交也应当说明原因,而监督刑罚执行又检察院的职责,检察院当然应当监督法院及公安对判决的执行情况。
所以,对判决的执行工作,公安机关是具体执行机关,法院和检察院都有监督的责任,当然对执行都有责任落实好。
至于你说的一个月未执行的问题,一个月执行这是法律的规定,但也要根据个案的情况,允许有理由的超期执行。比如,近两年的疫情问题,疫情爆发后,好多监狱不具备疫情期间收监的条件,所以只能等待疫情缓解后再收监,但要说明情况,等中止原因排除后立即落实。
如果中间确实存在问题,公安机关的具体办案民警当然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因为工作疏忽造成的,需要给予适当的行政处罚。如果民警就是帮助犯罪分子脱罪,那就依照刑法规定,以徇私枉法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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