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主动离职扣工资怎么办

法律动态 2025-07-20 1
试用期内主动离职扣工资怎么办汇总:
  1. 试用期内提出离职,公司要扣两个月工资,这合理吗?

试用期内提出离职,公司要扣两个月工资,这合理吗?

不合理,因为不清楚题主公司是以什么名义来扣这个钱,且数额是两个月工资的核算依据是什么?(建议题主问清楚),我只能从法律条款这块来说: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 劳动者的赔偿责任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基于题主是在试用期,涉及的可能性不大(还是上面我提到的,以什么名义来扣除的问题,如果是这两个理由咱们单独再论)

除上述外,要扣钱的理由应该就是“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三点:

1、因劳动者本人原因

主要涉及两块,一是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比如“没有提前按法律规定时间告知用人单位要离职,直接离职或者提前离职”,但题主还是试用期,提前三天告知就可以离职,且三天影响也不可能是两个月工资,所以过

二是劳动者因为自己本身的因素造成的,需要区分员工的主观是故意还是重大过失,且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是否是该员工职责范围内的,这就涉及到岗位职责和岗位要求的问题,一切以“纸质档签字”证据为准

2、劳动者是否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

实际操作中,这点都是公司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必须要提供明确的证据,证明公司的经济到底损失了多少,若是没有确实的证据证明,很难得到仲裁委的支持。

3、因劳动者本人和造成经济损失的因果关系

前面两点需要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劳动者本人的原因和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害是具有因果关系的,三者缺一不可

但需要注意的是,就算公司举证成功,出现因劳动者自身的过错,且给公司造成了损失,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综上,我认为非常不合理,题主可以要求公司提供上述扣款依据,如公司不能提供,可以投诉到劳动监察队处理

可以先和用人单位协商,如果和公司协商不成功,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停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一次性结清工资。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辞职一般有三种情形:

一、依法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对职工有暴力或威胁行为强迫其劳动、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等,职工可以随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

二、根据职工自己的选择,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三、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扩展资料

一、试用期签了培训协议,如果离职需要赔偿,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1、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并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职工服务期未满辞职应支付违约金或赔偿的,则如果职工服务期未满而离职的,应支付违约金。

2、如果单位未支付专项培训费用、或未约定服务期的,则职工离职不需支付违约金。

但是,如果职工辞职因未提前三日通知单位而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则要承担赔偿责任。

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三、《劳动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劳动法》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