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补偿法律效力有吗
婚前协议约定离婚财产归一方所有,并给予经济补偿,是否有效?
财产约定就是约定一下财产是谁的,甚至约定一下如果离婚债务是谁的,这些约定对双方有效,但是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但是自己给自己加条件的话,到时候举证责任就多了。说男方提离婚怎么样,他明着和小三过,也生孩子就是不主动离婚,你要是提离婚就不能多要财产?那你也不离?他就拖着你,早晚气煞啊。女方不忠?到时候又是个举证问题,还有就是什么才算不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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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点,婚姻存续期间,遇到难以取舍的情况时,必须以双方感情为第一优先。这样的约定是有效的。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约定都是有效的,婚姻法也支持这样规定,以夫妻感情为第一优先,有利于夫妻矛盾的解决。
第二点,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取得的财产的约定,这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范围,本来就是夫妻共同财产,这样的约定是有效的。
但是,“若男方提出离婚,财产90%归女方所有,并给予女方经济补偿15万元”这样的约定,尽管属于双方协议的条款,如果双方离婚时,男方愿意按照约定履行也就罢了,但如果真走上法庭的时候,男方是可以以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撤销该约定的。
也就是说,这样的约定是双方之间的约定,也是真实有效的。但法律不禁止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约定,但也不支持显失公平的主张。
你说的这种情况 ,不是明确清晰的婚前协议,而是附条件的,其有效性取决于条件的合理 合法 合情。男方先提离婚基本不分财产,但是如果男方取得孩子抚养权承担抚养义务?如果男方身患重病需要钱财?如果双方都没有过错但是感情确实破裂导致男方要求离婚了呢?婚姻是人身关系,对人身关系适用违约罚则,实际上是对合法婚姻自由的限制,因此限制及无效的情形会很多。
这样的《协议》属于”附条件民事行为”,理论上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可这样的《协议》中隐含着一个法律规定:不得損害第三人利益。就是说,当协议附注的事由出现,离婚双方应当先以共同财产清偿所有共同债务,再依此协议处理剩余共同财产归属,这个协议就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