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判死刑的有什么条件
死刑执行前,死刑犯能自主选择枪决还是注射死刑吗?有什么要求?
之前有这样的说法,那些罪大恶极的、民愤难平的、手段残忍的死刑犯在执行时会被采用枪决的方式,比如一些杀人犯、纵火犯、毒贩等,为的是起到更大的警示作用,而其他死刑犯则采用注射死刑的方式。其实这种认识是错误的。
首先,在很长一段时间里,除了个别国家采用石刑、绞刑、电刑之外,执行死刑的主流方式是枪决,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也无论之前的作案手段残忍与否。直到1982年,全球第一例注射死刑出现在美国的得克萨斯州,这一新的死刑执行方式才慢慢走进大家的视野。我国第一例注射死刑发生在1997年,是继美国之后第二个将注射引入死刑执行的国家。自那之后,《刑法》就把死刑的执行方式限定为两种,即枪决和注射死刑。
虽然距离我国第一例注射死刑已经过去了24年的时间,但是无可否认的是,枪决仍然是我国执行死刑的主流方式。虽然枪决与注射死刑并存,但最高法只是建议有条件的地区采用注射死刑,其主要原因在于“成本”。注射死刑的司法成本是很高的,比如注射死刑需要专门的药物注射室或药物注射车,对软硬件条件的要求都比较高,而枪决只需要在空旷的刑场内用一人一枪一弹就能完成,成本较低。所以即便是24年后的今天,除了辽宁、河南、成都都少数几个省市之外,大部分地区还是以枪决为主,或者掺杂使用枪决的方式。
说到这里可能你就明白了,在执行前,死刑犯是无法自主选择枪决还是注射死刑的,更不会根据其罪行进行执行方式上的区别对待,如果执行地是在已全面实施注射死刑的省市,那么执行方式就是注射死刑。同样,在条件达不到的地区或未全面普及注射死刑的省市,执行方式就可能是枪决,死刑犯没有自主选择的空间。
当然,如果死刑犯有自主选择的空间,那么绝大部分人会选择注射死刑,原因主要有两点。
一是相较于枪决,注射死刑几乎没有任何痛苦。注射死刑的药物与安乐死药物配比几乎完全相同,药物是无毒或者是低毒的,它的原理不是通过剧毒结束死刑犯的生命,而是先通过药物让死刑犯失去意识,在失去意识后,通过药物加速呼吸衰竭,最终毙命。整个过程最快能在90秒内完成,犯人因为意识丧失,所以感受不到痛苦,更不会出现挣扎的现象,全程就像是在睡梦中死去一般。
除了感受不到痛苦这一巨大优势之外,另一方面,从古至今都讲究死后有全尸、死得体面一些。而枪决中,子弹从后脑打进去,从嘴巴穿出来,近距离的射击对死刑犯的面容影响是很大的,未免有些“不体面”。特别是在之前,受限于条件,死刑犯被枪决之后,执行组大多不负责火化,遗体由其家属领回后自行火化安葬,在其家属看到这种惨容之后,心理上难免有很大的刺激。
事实上在注射死刑引入之前,最高法曾对一些死刑犯做过调查,当询问他们愿意选择注射死刑还是枪决时,所有人都无一例外的选择了注射死刑。
综上来说,死刑执行前,死刑犯是没有权利选择执行方式的,更不会因人而异或区别对待,最终是枪决还是注射死刑的关键要看当地是否完全普及了注射死刑,在一些尚未完全普及的地区,枪决和注射死刑是掺杂使用的,只能寄希望于运气了。
注射死刑相较于枪决,显得更为“人道”、文明,注射死刑的推广和普及是司法的进步。也正是因为如此,未来注射死刑还会大范围地普及,不排除在不久的将来完全取代枪决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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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是不能选择枪决还是注射执行死刑的,我国现阶段依然有两种执行死刑的方式,就是注射或者枪决。
其实选择有什么意义呢,两种方式都是以消灭死刑犯的肉体为目的的,都是不痛苦的,只是枪决看起来血糊糊的,更有震撼力,画面看起来更血腥而已。
相对而言,枪决更为简洁,更加具有威慑力,可以围观,而注射执行死刑,就需要复杂一些,需要专业的医生,设备,仪器,药物,过程也相对长一些,看起来似乎没有痛苦,到底感觉如何,活着的人谁也不知道,死了的人,都不能告诉你。
现在注射执行死刑几乎普及了,只有极少数地区,极少数罪犯,被执行枪决,这个不是以罪行而定的,跟当地采取的方式有关?相信,注射执行死刑作为一种更人道,更加文明的方式,会逐渐取代枪决。
死刑犯不能选择死刑的方式!
自1997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之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死刑执行方式分枪决和注射死刑两种方式。
现在绝大部分地区实行的是注射死刑,仅有少部分条件不成熟的地区实行枪决!因注射死刑的执行场地的条件比较严苛,有些地方不具备建设。
相比枪决,注射死刑相对比较文明,对死刑犯来讲,恐惧也能降到最低,在一首《喜羊羊与灰太狼》的主题曲中,闭上眼睛。这眼睛一闭不睁,这一辈子就这么过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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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犯执行死刑前,可以有什么要求?
可以有相对合理的要求,比如说见一面自己的近亲属,吃一顿稍微丰盛的晚餐,看一看无关紧要的书籍,或找一个人聊聊天,稍微放松一下是可以的。
如果你想以死者为大来当理由提出一些不现实,不合理的要求,基本上是不会被满足的。
之所以会满足死刑犯最后的要求,也是基于法不外乎人情,一些变通的做法。其实在我国法律相关的正式规定里是没有规定死刑犯享有特别权利的。
也就是依据法律的规定和实际的操作规定,即使是死刑犯,也没有任何权利提出特殊的要求。只是实务中死刑犯,能提出特殊的要求,也是基于法不外乎人情。
人之将死,其言也善而已,做的便通。规定是具体经办人,不想再节外生事,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所以仅仅是要提合理的,能够实现的要求才行。
最后大家也只是在自己能力和职责范围内给你变通一下,提供一些比较丰盛的晚餐了,陪你聊聊天,放松一下心情,帮你洗漱打扮一下,理理发,洗洗脸等等,这些能够实现的东西。
所以即使在临死前也不能仗着自己的身份,去提一些无理的要求,也得不到满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05条的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近亲属。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确实无法与罪犯近亲属取得联系,或者其近亲属拒绝会见的,应当告知罪犯。罪犯申请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留下遗言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罪犯申请会见近亲属以外的亲友,经人民法院审查,确有正当理由的,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准许。
第508条规定,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应当对罪犯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再交执行人员执行死刑。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侮辱罪犯人格的行为。
第510条规定,对罪犯的遗言、遗书笔录,应当及时审查;涉及财产继承、债务清偿、家事嘱托等内容的,将遗书、遗言笔录交给家属,同时复制附卷备查;涉及案件线索等问题的,抄送有关机关。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死刑犯有要求会见亲属、朋友及转交遗言、遗书等权利。
在司法实践中,死刑犯的要求只要不过分,看守所都会满足的,毕竟人之将死,也算是最后的心愿,在法律的边界且法律不明确禁止的情况下,看守所能够满足的都会尽量满足。
比如,死刑犯可以要求看守所或者法院通知其亲属给自己准备一身新衣服,临刑前法官会允许死刑犯给换上,清清白白、干干净净地走完人生最后一程。
死刑犯可以要求看守所为自己准备一顿丰盛的用餐,鸡鸭鱼肉都可以满足,但是饮酒一般不被允许,也算是死刑犯最后品尝人间的美食。
死刑犯还可以要求看守所找几个不错的监室室友陪自己叙叙话,畅谈一下人生,感悟一下生命,说出自己内心最后的告白。
死刑犯甚至还可以要求看守所提供饮料、香烟,这些都是可以的,但是不同地方掌握的标准不一样,宽松的地方是允许的,严格的看守所是不允许的。
最后,一般死刑犯会见亲友会安排十分钟左右的时间,但是如果死刑犯要求适当延长,法官也都会允许,因为这也是人之常情,稍微多叙会话,对死刑犯可能是极大的安慰,也是他最后的心愿,作为法官也都是人,会从人性化角度尽量满足死刑犯这一要求,一般不会让其带着遗憾上路。
总之,做一个诚实守信、本本分分的人,珍惜自由和现在的一切,清清白白做人,老老实实做事,干啥都行,千万别违法犯罪!
死刑犯执行死刑前,可以有什么要求?下面,我用亲眼所见来回答一下。
其实,在看守所里面,以前执行还有点规律可以感受到,有一些可聊的,
比如,国庆以及某些重大节假日时候,那就有可能会要执行一批人啦,
里面的老油条基本都很清楚,有些人还会掐日子,关键是还特别准!
执行前吧,第一个福利就是,伙食确实会改善很多,有了一定的油水,
再也不是硬邦邦的馒头和咸菜疙瘩,会有点荤腥,
当然,被执行的人,会提前一天通知一下,安排一下家人见面,送点新衣服新鞋子,
同时,让同监仓的犯人,给帮忙换洗一下衣服,问问想吃点什么,给准备一下。
当然,一般不是太过分的,都会尽量满足,比如什么鸡腿烤鸭水饺可乐啥的,
然后,还会给烟,烟也不是很好的烟,十几二十块一包,但是可以管够。
晚上的时候,会提前安排一个有知识的轻刑犯,给你写写遗书啥的,
然后,天亮之前回仓里面,就等着武警前来提人,给砸掉镣铐带上车执行。
以前,大概就是这样的流程,还有,同仓会轮流值班,不敢睡得太死,
因为那段时间死刑犯情绪很不稳定,怕突然失控,做出一些极端的事情。
能够忍一下的,都会尽量忍着,同仓的对死刑犯都会比较客气一些。
至于现在,根本不会提前通知时间,都是执行当天才会知道,
烟以及好点的盒饭或者饺子也会给上一份,家人要见面的也会安排十分钟左右的见面,
所以,现在嘛,很多时候,你根本就不知道哪天会被执行,也就谈不上什么要求可提啦!
最后,珍惜自由,清清白白做人,老老实实做事,干啥都行,千万别违法!
死刑立即执行的几个条件?
(一)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依法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四)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经第二审程序不同意判处死刑而改判为死缓的,则同时为核准程序,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无需再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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