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法院退回补充侦查可以退回几次

法律动态 2025-07-27 1
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分享建议法院退回补充侦查可以退回几次的一些知识点问题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决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1. 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是否还会起诉?
  2. 检察院递交法院准备开庭的案子,被法院退回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时间是多久?
  3. 取保候审第2次退侦一般结果?
  4. 刑事案件检查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了两次,第三次又建议撤案符合程序吗?该怎么办?

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是否还会起诉?

补充侦查不能简单的用几率来衡量,需要结合实际的案情和法律的规定来进行。 一般情况下,不会退回二次。之所以退回,主要是为了争取时间,这是大多数情况下的。确实有需要的,都是那些大型刑事犯罪案件。 要看具体案情,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补充侦查指的是为案件的处理提供足够的证据资料,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原有侦查工作的不足或薄弱部分重新进行侦查。

检察院递交法院准备开庭的案子,被法院退回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时间是多久?

1、刑事案件审理期间,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期限,最高法院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是参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检察院向公安机关退回要求补充侦查的期限一样,是一个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三条 审判期间,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建议延期审理不得超过两次。

人民检察院将补充收集的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

补充侦查期限届满后,经法庭通知,人民检察院未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且未说明原因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

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五十六条 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或者撤回起诉。

公诉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一个月。

取保候审第2次退侦一般结果?

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取保候审第2次退侦,如果犯罪事实已查清,一般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少数情节较轻的,由检察院作有罪不诉处理。认为不构成犯罪的,由检察院作无罪不诉处理。如果2次退回补充侦查,主要犯罪事实仍无法查清的,由检察院作存疑不起诉处理。

刑事案件检查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了两次,第三次又建议撤案符合程序吗?该怎么办?

依我之见: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查后,公安再移送后不得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检察机关依法只能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为什么呢?以下本人从刑事诉讼法律规定和检察实务作简要分析:

《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事实不清丶证据不足丶证据存在疑点,证据疑点不能排除,不符合提起公诉的证据要求的,检察机关有权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自行补充侦查,每一次补充侦查时间一个月,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注意一一‘’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这是法律硬性规定,检察机关的‘’退‘’只能两次,公安机关的‘’补查‘’也是两次为限,如果真如案例中所说的‘’第三次‘’,那对侦丶检双方都是违法的。

那么,对本案例正确的做法是什么呢?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补充第二次侦查结束再次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补查的材料检方仍然认为事实不清丶证据不足丶证据疑点仍未排除仍不符合起诉条件,即证据达不到向法院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根据刑诉法的明文规定检察机关不得第三次退回公安机关补查,而只能依法作出事实不清丶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决定,即俗称的‘’存疑不起诉‘’。而案例中叙述‘’第三次补查后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是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的滥用职权的错误做法。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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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公诉案件的大致流程,先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当然有些案件是由检察院自行侦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对案件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侦查机关对于侦查终结的案件做出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决定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行为的性质及认定正确并且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的手续完备。

由上述可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需要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检察院才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院审查后一是可能会向法院提起公诉,另一种可能是退回补充侦查,实务当中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主要基于两种缘由:实体上的原因;程序上的原因。

实体:主要是从犯罪事实及证据方面考虑,包括:主要犯罪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犯罪构成要件欠缺的;主要情节未予查实的;遗漏重要犯罪事实及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其他对定罪量刑有重要意义的事实尚未查清的等情形。

程序: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及高检规则等相关法律关于侦查活动的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退回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也就是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以后,如果检察机关认为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则应当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也可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至于怎么办?题主是哪一方呢,如果是曾经的犯罪嫌疑人,那么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对你来说影响是积极的,不需要做什么。当然有其他更具体的细节或者特殊的情形另当别论。

希望以上解答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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