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生效条件当事人可以约定吗
合同可以约定法院调解吗?
可以的,签订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目的是为了达到双方各自的目的,实现共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会出现不受各方控制的客观因素,有可能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如出现这种情况,双方可以自行调解,也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该协议对双方均有法律效力,如一方不履行,相对方可以申请执行。
夫妻约定协议书有效吗?
谢谢邀请。夫妻约定协议是否有效,要以夫妻双方约定的具体内容来确定,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是有效的,部分内容合法,部分有效,否则是无效的。《婚姻法》允许夫妻之间财产的约定,即: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可见《婚姻法》把夫妻协议限制在“财产约定”的范围内,证明夫妻之间若超出此规定范围的约定协议将是无效的。比如夫妻间约定的“忠诚协议”,约定一方出轨,另一方净身出户以及约定的违背公序良俗的协议将是无效的。
谢谢邀请!夫妻约定协议书是否有效这个问题,要看夫妻约定协议书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来确定。首先协议是夫妻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合意,是夫妻二人各自的真实意愿,不存在胁迫、欺诈等。还不能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和社会良俗及公序。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财产的约定,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协议书,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协议是受法律保护的,是有效的。
谢谢邀请!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协议书,只要夫妻双方是自愿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协议都是合法的,但是也存在例外,下面《我顾问》和大家讲解一下无效的情形:
案例
小胖与小妞是情侣关系,小妞在单亲家庭里长大,从小缺乏安全感,她跟小胖在一起3年了,大学毕业,双方家长催结婚,到了谈婚论嫁的时候,但是小妞怕小胖会背叛彼此的感情和婚姻,觉得特没有安全感,在结婚的事情上犹豫了。小胖为表示自己的真心,获得小妞的信任,便签了一份婚前保证书: 如果我有外遇、情人、小三,或者先提出离婚的,所有财产归小妞所有,并且我将丧失孩子的抚养权与探视权,决能和孩子相认。
小妞被感动到了,两人步入了婚姻的殿堂,不久之后生了一个宝宝,但是婚后两人因生活锁事经常吵架,加上小妞生完宝宝后,有产后抑郁,总是怀疑小胖外面有小三,疑神疑鬼,夫妻矛盾加剧。小胖对小妞一片忠心,但是小妞却不信任自己,很失望,想要跟小妞离婚。离婚,小胖真的要净身出户吗?真的可以剥夺小胖对孩子的抚养权与探望权吗?下面由《我顾问》为大家解答:
第一、小胖是否需要净身出户?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任何人不能以任何形式加以限制。也就是说每个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结婚或者离婚,他人无权干涉。并不像小胖签的婚前保证书一样,约定先提出离婚就要净身出户,以保证书的方式限制对方离婚的自由,以放弃全部财产作为离婚的条件,从本质上已经限制了公民的离婚自由,这是违法的,该条款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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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一方有法定过错的,需要对无过错方进行赔偿,但是双方均无法定过错的,谁先提出离婚,都不需要净身出户。只有有以下四种情况,无过错方有权提出赔偿: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二、此份婚前保证书能否剥夺小胖对孩子的抚养权与探望权?
在离婚诉讼中,孩子的抚养权一般是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一方出发的,婚前保证书对孩子抚养权的约定,不能违反法律原则,且对于孩子抚养权的约定,只有到离婚时才能最终确定是否有效。在本案中,小妞有产后抑郁,能不能好好的照顾孩子,是否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有没有经济能力抚养孩子等等,这些都是要考虑的。
此外,没有法定的情形,是不能剥夺孩子的探望权的。父母探望自己的孩子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不能以这种方式来惩罚有过错方。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所以,小胖所签的婚前保证书中有类似剥夺孩子的抚养权、不能探望自己的孩子、不能和孩子相认的条款是无效的。
在小编看来,婚姻是建立在彼此信任的基础之上,是纯洁的,一方出轨或贸然提出离婚,多多少少会对另一方造成一定的伤害,毫无防备被人捅一刀,这该有多痛,需要多长时间来治愈?而且治愈感情重创需要时间成本,不管怎么样,离婚时,给予适当的赔偿是应该的。
谢谢邀请
对于夫妻协定书,如果想要让他有效的话就要有法律依据,可据我所知,如果你们的协定书没有经过法律认定,是不能具有法律依据的,就比如借条这个东西,他也只是在道德层面的东西,没有经过法庭或者律师事务所的认定,不可以作为直接的法律依据。但可以作为间接的佐证。
所以你们的约定协议书,并不算有效,只可以作为当时约定的内容的佐证,在没有法律以及他人的证明下,不可以作为直接依据,所以不能判定是否有效。
已下来自于专业解答。
首先,协议的签订需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且所表示的意思是自己的真实意思,不存在胁迫、欺诈等事由;
其次,除了协议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外,还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
最后,原则上协议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但如果协议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附: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协议与合同的性质一致。
我是一名大学生,有自己的看法,喜欢的关注一下。
民事诉讼一方当事人伪造证据,然而法院还采信了对方证据法院这种做法有没有问题?
如果民事诉讼一方当事人伪造证据,法院还采信了对方的这份证据,法院的这种做法当然是有问题的。但是,伪造证据是谁确定的?如果是法院认为是伪造证据,法院绝对不会采信;法院既然采信,就说明不是伪造的。法院不会知法犯法的。如果是对方当事人认为证据是伪造的,估计也只是认为,没有提交证据来证明。法院是根据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来采信证据。仅仅凭对方当事人的认为,法院当然是不会理会的。所以,问的问题是有问题的,是站不住脚的。即使是伪造的,也必须有证据来证明,也必须由法院来认定是伪造的,法院才能不予采信,还可能会对当事人进行罚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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