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退回侦查的原因主要有哪些

法律动态 2025-07-28 4
今天给各位分享检察院退回侦查的原因主要有哪些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检察院退回侦查的原因主要有哪些进行详细列举解释,一起来了解下吧!
  1. 检察院批捕后,为何还在审查起诉阶段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

检察院批捕后,为何还在审查起诉阶段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

这个问题不光是一般的群众有疑惑,就是在政法机关内部,有些人也会有误区。比如,有些侦查人员认为,检察院既然批捕了,你就应该向法院起诉。也有检察人员用起诉的标准来衡量提捕的案件。过去,还有因此而互相扯皮的。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我就曾经陪同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调查组到县里调查过这个问题。

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如果需要采取逮捕措施,必须要由人民检察院批准,公安机关自己不能决定逮捕。为什么要这样规定?因为逮捕是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可能受到长时期的羁押,完全丧失了人身自由。为了防止侦查机关滥用羁押权利,必须要由检察院批准。这既是对侦查工作的一种保障,也是对侦查权的一种制约。

法律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从这里可以看出,逮捕的条件有三个:

一、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

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三、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

案件在审查起诉中的要求是什么呢?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这里关键是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

如果犯罪事实未查清,证据不充分,检察院就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只能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如果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解决不了问题。那么这个案件只能由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归结起来说,批捕解决的是人身羁押的问题,是为了保障侦查能够顺利进行;起诉要求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显然,审查起诉的标准要远远高于审查逮捕的标准。

检察院批捕后,为何还在审查起诉阶段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

  • 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后,在最长一个月内认为应当逮捕的,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因为侦查时间只有一个月,对于一些流窜作案或者多起作案的犯罪嫌疑人,一个月之内只能查清部分犯罪事实,这部分犯罪事实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而且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符合逮捕条件,只要具备上述条件,公安机关就可以提请逮捕,检察院经审查后也会依法作出批捕决定。也就是说在批捕阶段,对于多起犯罪事实,只要一起犯罪事实证据确实充分,符合逮捕条件,检察院就可以批捕。
  • 但案件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将案件起诉至法院,起诉案件要求每一起案件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证据也必须确实充分,对证据的要求更好,虽然案件批捕后经过公安机关的两个月侦查,公安人员认为案件各起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各自工作分工不同,检察院从案件审查起诉的角度经审查认为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些证据取证不到位,可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证据。
  • 随着今年检察院提出案件比的考核指标,大幅度减少了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次数,让案件程序减少回流,以最快速度将案件办理终结。这一司法制度有利于防止案件久拖不决,但无论如何,案件全面取证,准确认定犯罪事实,让犯罪嫌疑人得到公平的审理才是最重要的。

首先,是因为在审查批捕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对证据的要求是不一样的。

逮捕要同时符合三个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有逮捕必要。

从中可以看出,对证据的要求是只要“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就行了。

但如果提起公诉,对证据的要求就要高得多了,要求是“证据确实、充分”,证据不仅要来源合法,有证明力,而且要形成完整证据链,排除矛盾及问题。

当然,逮捕之后,侦查机关还有两个月的侦查期限,检察院还会在批准逮捕的同时,列出详细的补证提纲。办案机关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时,证据的量及完整性都要远好于提请逮捕。但仍然可能不符合公诉条件,所以有必要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简称退查)。

我国刑诉法规定,退查以2次为限,每次的时间都是一个月。退查最多只能退两次,也可以不退查,或退查一次,这由办案检察官根据案件证据情况决定。

近年来,检察院为了提高办案效率,推出考核“案-件比”,为了借办案时间而退查的一些弊端被消除,案件退查明显下降,取得了一定效果。

总之,批捕后的案件退查于法有据,无非是起诉、判决的时间会有所后延,为了查清事实,为了公平正义,付出这样的代价还是值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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