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费要如何缴纳

法律动态 2025-08-03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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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社保系统里面的工伤保险怎么显示未缴纳?
  2. 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是如何确定的?
  3. 企业只交工伤保险是怎么做到的?
  4. 为什么社保里的工伤保险缴纳越来越少?
  5. 工伤保险是一个月一个月交的吗?
  6. 特殊工种人员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社保系统里面的工伤保险怎么显示未缴纳?


工伤保险没有个人账户,当事人不能从网上查询。

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没有个人账户,网上也就不能查询。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名册,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按照规定的费率核定用人单位缴费金额,由用人单位缴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系统建立有参保人员名册,但不提供个人网上查询。

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是如何确定的?

  针对工伤风险程度,对行业的划分为三类,其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及类别划分详情如下:

  风险较小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0.5%;例如:证券业,银行业,保险业等等。

  中等风险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1.0%;例如:房地产业,环境管理业,娱乐业,农副食品加工业等等。

  风险较大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2.0%;例如:炼焦及核心燃料加工业,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等等。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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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只交工伤保险是怎么做到的?

企业只缴纳工伤保险而未缴纳其他社会保险的做法是不合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意味着,企业必须为职工缴纳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如果企业只缴纳了工伤保险,而未缴纳其他社会保险费用,职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企业补缴其他社会保险费用。同时,如果职工因工受伤,企业应当按照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如果企业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导致职工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企业只缴纳工伤保险的做法是不合法的,也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为什么社保里的工伤保险缴纳越来越少?

 也不会影响个人的任何权益。公司缴费减少主要是因为疫情原因,国家统一对小微企业,企业应缴部分实行了养老失业工伤类保险全免,医疗生育类保险减半征收的原因。

国家这样做主要是减轻企业压力,避免企业倒闭破产,产生大面积员工失业,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和谐

工伤保险是一个月一个月交的吗?

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是不缴费的,基本上都是一月一交。根据规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由于各个行业的风险系数不一样,缴费费率也不相同,一般是0.5%到2.0%之间,缴费用也不一定。

所以说工伤保险都是一个月交一次的。

是的。

由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依据的是员工的工资总额,国家没有具体规定明确的缴费标准区间,现行一般的缴纳费率是百分之零点五到百分之二,实行浮动费率制,保费全额由单位支付。

工伤保险作为五险一金之一,是一种社会福利保险,和其他保险有很大的区别,具有强制性和更广泛的保障范围是最大的区别。强制性体现在工伤保险是国家强制要求单位必须为员工投保的。

特殊工种人员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特定人员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和费率

从业单位和村(社区)两委的工伤保险缴费按照其对应的行业基准费率和单位浮动费率规定执行。

从业人员和村(社区)两委人员的工伤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在上年度全省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与300%范围之内,可根据其月劳动报酬或者月补助补贴收入等情况予以申报。

根据广东省统计部门数据,2025年6月30日前的从业人员工伤保险缴费工资上下限为40536元至20268元。

☀特定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规定

《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已参保的从业人员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执行《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国家、省相关规定。也就是说,从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后,与劳动关系人员一样享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权利。

《办法》明确,人社部门在受理从业人员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审核其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情况,已参保缴费的不要求提交劳动关系材料,未参保的且不属于劳动关系的则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法律法规或国家、省另有规定除外)。要求工伤认定应与其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的行业类型、职业身份、从业活动等要素相一致。

针对非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特点,《办法》规定了相应的待遇衔接办法:一级至四级因工伤残从业人员的伤残津贴与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按照“不双重享受”和“待遇就高补差”原则处理;对五级至十级因工伤残从业人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可根据申请而核发,在未申领期间可继续享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权利,如果选择领取后则终结其工伤保险关系;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与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只能两者选其中一种待遇;雇佣期、实习期、服务期、任职期满后仍需继续治疗且未终结工伤保险关系的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按规定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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