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劳动关系有什么标准
法院如何认定劳动关系与承揽关系?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仍然有不少的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想尽各种办法坑害劳动者,也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保保险,发生纠纷后,如工伤,或者其他的纠纷,就可以把双方的劳动关系劈得干干净净,推卸自己应负而未负的责任,比如不给劳动者缴纳保险,发生工伤后企业不管,保险公司更不管(因为企业没有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不知道为什么企业不给缴纳工伤保险,我认为企业缴纳社保是对企业本身负责也是为劳动者负责,企业缴纳了工伤保险劳动者发生工伤时可以由保险公司赔付,企业没有缴纳工伤保险发生工伤由企业赔付,孰重孰轻企业不知道?国家三申五令要求企业缴纳养老社保,这是对劳动者老有所养的厚实保障,企业却置若罔闻,深深的侵犯了劳动者的权利,国家在2019年又出台政策社会保障改由税务局统一征收,可见国家的良苦用心,但是仍有企业违反规定,造成劳动者老无所养,病无所医,一旦劳动者年老体衰没有了经济生活来源,就只有满大街乞讨捡垃圾为生,这给社会给国家非常大的压力,要是这样,建再多的养老院都顶不住吧!反之,如果每个劳动者都有社保,年老体衰后都有可靠的经济来源,这可以也真正体现社会主义优越性,究其原因难道是劳动者的错?
回到正题,劳动关系和承揽关系的认定,应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处理,如劳动法规定招用劳动者要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不签劳动合同的企业赔付双倍工资,2005年劳动部对于没有签劳动合同发生纠纷认定劳动关系的两条等等,从用工关系来说企业作为强势的一方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企业违反了法律规定,造成认定用工关系的困难,属于过错方,从民法上说,过错方应承担因自身过错的不利后果,加大企业的违法惩罚行为,这样有利于督促企业在招用劳动者时签订合法合同,给法院等审判认定关系带来便利。如果社会的人们都在法律框架之内活动,也不会存在企业不签合同浑水摸鱼混淆概念的违法行为了,我想对于此类民事案件法院在认定关系上就不会那么困难了。。
所以我认为在现有法律的框架下,人们应该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审判机关应该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不能让违法者逍遥法外,继续侵犯他人的权利利益。
互联网、平台行业在用工时,该如何合理认定劳动关系?
互联网行业的发展,使得人与人之间的链接更加方便与频繁,价值交换的事情也越来越多。反应在劳动成果的交付方面,会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的模糊,这个主要表现在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两个地方。
1、如何认定劳动关系呢?
首先,是主题双到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要求。一方是企业,这个好判断,另一方是劳动者,需要具备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能力,一个是年龄在16岁到退休之间,另一个是具备劳动能力。
其次,是劳动关系虽然是一个民事协议关系,但里面也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企业需要有相关的管理制度,需要提供相关的生产资料,相关的劳保条件,社会保障等。劳动者必须遵守相关的制度,足时,足量足标准地交付劳动成果,才能够领取相应的工资。
再次,在法律管辖上,劳动关系是受劳动法律法规来约束,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关系是受民事法律法规来约束,签订民事协议。
2、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
最核心的区别就是,对人的管理。
劳动关系,强调企业要管人,要保护好人。
劳务关系,核心是强调价值或者结果的交付,不需要对人进行管理。
这里要注意的是,在劳务关系中,如果对承包方的人管理太多,达到了劳动关系的情况,那就会被认定成劳动关系了。
互联网企业,如果只是在网络平台交付结果和价值交换,就是一般的民事关系。
随着平台经济的飞速发展,"平台+从业者"的互联网平台用工模式日益成为一种新的主流业态。那么,在“互联网+”新型业态下 ,劳动关系该如何认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互联网+”形势下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新型灵活用工方式。与传统的生产方式不同,劳动者的“人身从属性”减弱,独立性增强。劳动者不再被指定在一个场所集中劳动,而是经常在工作场所之外提供劳动。
在新型灵活用工模式下,判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从属性”,应该综合判断,不需要对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是否提供劳动等所有的条件进行判断,而应选择最主要的因素进行判断。
“互联网+”新型业态下,如何认定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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