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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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因?
根据民法典第1230条,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并未因被侵权人的不同而区别对待。在环境侵权领域设置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主要是因为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一般具有长期性、潜伏性、持续性的特点,同时,环境侵权过程具有复杂性。
这些特点导致环境侵权的因果关系链条十分复杂,且其复杂性并不因起诉主体是检察机关而有所改变。
所以,为减轻被侵权人的举证负担,更迅速地救济受害人,及时修复环境生态,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应运而生。
当然,举证责任倒置不是说不用负担任何举证义务,检察机关应当首先证明环境侵权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联系,同时还要积极联系行政机关或鉴定机构,对损害结果及时进行鉴定,为后续的诉讼进程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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