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陪酒喝死算工伤吗

法律动态 2025-08-1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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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司宴请客户,员工陪酒后死亡算工伤吗?

公司宴请客户,员工陪酒后死亡算工伤吗?

我有时候也需要陪客户稍微喝点,从情感上我希望是工伤,但实践中有很大争议,极大可能认定不是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职工虽符合工伤认定标准,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按题主所言,公司宴请客户,员工陪酒是为了工作原因;在履行工作职责期间病发,当属于工作时间;由于喝酒行为属于领导安排的办公行为,因此,喝酒的地方可视为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

似乎是符合工伤的定义,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但是喝酒死亡能理解成事故伤害么?我觉得是不可以的。且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职工虽符合工伤认定标准,醉酒的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陪酒不应成为正常的工作范畴,且若是将陪酒也认定为工作的话,是否还会再出现“送礼工伤”、“嫖娼工伤”?这些将严重违背工伤保险制度的设立初衷。

既然这么肯定为什么要说有争议呢?

陪酒到底是不是正常工作?这个是有争议的。比如下面的案例中酒店经理,法院就认定了工作性质需要应酬客户。个人觉得陪酒是正常工作需要严格把握。

陪酒是不是醉酒也是有争议的,醉酒乙醇浓度需要大于80mg/100ml。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 (2017)川行再4号]判决中认为:文某系良居酒店的总经理助理,其工作职责是负责酒店日常事务管理,而酒店的工作性质决定了需要应酬客户。2014年4月3日下午18时许,文某和良居酒店总经理黄某在该酒店旌湖餐厅宴请相关客人,属正常工作应酬,应认定是在履行工作职责。根据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文某血样中检出的乙醇浓度为31.4mg/100ml,并非醉酒状态。当日,文某在陪酒后因酒后食物逆流至气管和支气管而窒息死亡,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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