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信征收方的违法建筑无补偿,你真的就亏了
- 违法建筑和临时建筑不给补偿吗?
- 房屋征收因违章建筑不予补偿,违章建筑认定书是否能作为证据?
- 合法建筑、违法建筑、和临时建筑在被征收时,是否全部需要补偿?
- 房屋拆迁时,违章建筑和无证房屋能否获得补偿?违章建筑如何认定?
违法建筑和临时建筑不给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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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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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不需要长篇大论,必须依法、依规补偿。
首先,名词解释一下:什么是违法建筑?所谓的违法建筑就是没有经过土地、规划、住建部门批准的建筑。
比如: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未办理建设工程用地许可,未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未办理土地所有权证明等相关手续;擅自违反工程规划审批意见内容;擅自改变规划使用性质;临时建筑超过规定使用时间不自行拆除的,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擅自进行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
其次,现行的,于2011年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24条明确规定: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需要说明的是:临时建筑也是需要规划等部门审批的,并规定使用年限,用途等内容。超过规定使用年限需要重新申请审批。在规定使用时间内的临时建筑应依法获得补偿。
毫无疑问,违法建筑并非不予绝对补偿,而是经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先行调查、认定后视具体情况差别对待:
其一,一般影响城市规划、尙可以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筑,如果已经按照城乡规矩话法律法规的规定补齐了相关手续并缴纳了罚款的,在征收时应当视为合法建筑予以补偿。
其二,1987年全国房屋普查登记之前已经建造完成,即使没有取得任何审批许可,但已经成为居民生活必需的建筑物,视为合法建筑物予以补偿。
其三,1987年全国房屋普查登记之后建筑,仅取得部分审批许可,但不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筑物,参照合法建筑予以适当补偿,亦即假定合法的市场价格补偿,扣除补办手续应当缴纳的税费。
其四,1987年全国房屋普查登记之后建造,没有取得任何审批许可,但不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筑物,参照合法建筑予以适当补偿,亦即假定合法的市场价格补偿,扣除补办手续应当缴纳的税费及罚款。
其五,1987年全国房屋普查登记之后建造,已取得部分审批许可,但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筑物,视具体情况予以适当补偿。
其六,1987年全国房屋普查登记后建造,没有取得任何审批许可,并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因违章建筑不予补偿,违章建筑认定书是否能作为证据?
先明确一下专业术语。现在没有动迁这个说法了,官方用语叫征收。第一,征收目前分为依法征收与协议征收,两者的区别是依法征收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且获颁的《征收令》,而协议征收没有。第二,不论协议征收还是依法征收都需要根据征收基地的情况,指定相对应的操作办法和解释口径,做到一基地一方案。注意:依法征收的征收令颁布以前必须先拆违,即拆除基地内存在的所有违法建筑。这种拆违是没有补偿的,而且如果违法建筑的所有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后果自负。第三,协议征收,也有方案和口径,但重点是协议,即什么都有得谈。基地内留存的违法建筑也可以谈补偿,万事皆有可能。第四,因为是协议征收,不具备《征收令》所以没法向属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令,不能做所谓的强迁。但是,切莫狮子大开口,因为如果你要的补偿金额远远大于对方承受的极限。那么协议征收结束,启动依法征收流程,最后强制征收即强迁。那时候你就鸡飞蛋打了。
合法建筑、违法建筑、和临时建筑在被征收时,是否全部需要补偿?
国家认定是违法建筑的,国家是不予补偿的。国家明文规定:对违反城乡规划建设的,都会依法处理。
政府在房屋征收前,相关部门会对一些没有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会依法给于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是没有补偿的。
合法的建筑是经过建设.土地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在征收时国家会依法给于补偿。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房屋拆迁时,违章建筑和无证房屋能否获得补偿?违章建筑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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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违法建筑与无证房是否能获得补偿需要考虑以下两方面问题:
1、违法建筑与无证房是否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中强调: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解决城市房屋拆迁中久拖不决的遗留问题。
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
因此历史遗留问题是可以补办手续的即不存在违法建筑或无证房问题;
2、政府拆迁行为是否合法,行政诉讼中首先审查的是政府行为是否合法,针对拆迁的审批手续、听证情况、常委会决议、社会风险评估、补偿款等问题进行审查。
违章建筑认定通常需要经过:入户调查-上报-听证-认定-书面决定
违章建筑强拆前还需要进行催告,催告后才可以进行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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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曾经的拆迁工作队员,特结合本地实际作答。本答复的主要是内容是:
在农房拆迁中,只要不是明确认定的抢搭抢建的建筑,因历史等原因形成的违章建筑和无证房屋都能获得相应的补偿。
就拆迁而言,抢搭抢建一定会被认定为违章违法建筑,属于强制拆除的对象;而对于存量的违章建筑,一般都能获得相应的拆迁补偿。
当然,位于拆迁区的农地非农化整治、违建别墅整治的对象,这一类存量违章违法建筑一般难以获得拆迁补偿。
案例最具说服力,直接围观案例。
这是笔者所在地一宗800多亩地、涉及200户农户的征地拆迁区域,在发布农房建设冻结公告之前, 这一区域内的农房存在“三多”现象:(1)群众违章搭建的厨房、圈舍等辅助农房较多,可以这样说,80%以上的农户都有这一类没有办证、搭建时大多也无法办证的农房;(2)批少建多的比较多,房屋的面积大于所批准的面积的较多,有的还是直接加层;(3)只有土地证或建设审批手续而没有房屋产权证的也比较多,就是手续不齐全特别差一部分农房差最关键的产权登记证书。
那么,对于这些“三多”的无证房(很大一部分是违章建筑)最终处理的结果是什么呢?全部按规定进行了拆迁补偿,只是有的一部分手续的及时进行了产权初始登记,办理了产权证。这是因为这些违章建筑、这些无证房,都不是在农房建设冻结公告发布之后的修建的,绝大部分都已存在了一二十年,都是存量的无证房屋。
笔者经手的一农房是直接加了一层,房屋由三层变成了四楼,对于多出来的这一层,经村社履行了不是抢搭抢建的手续后,同样给予了拆迁补偿。
当然,笔者所在地前几年也对城市发展区的抢搭抢建农房及建筑组织实施了几次强拆行动,效果非常好,至此以后就较好杜绝了抢搭抢建的行为,“谁也不愿做亏本的买卖”,这也会笔者所参与的这一宗地的征地拆迁工作扫除了一大障碍。
至于纳入了农地非农化整治、违建别墅整治对象的违章违法建筑、无证房屋,重点整治对象,其命运和结果众所周之,这里不再啰嗦。
(本文图片来自于网络)
您好,违章建筑是指未取得拟建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址、选址建房意见书),在规划区以外建设,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及设施。
违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
国家没有统一的定义,各地方政府则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相关内容建设的建筑。违章建筑主要包括: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
4、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
5、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而真正应当不予补偿的违法建筑仅仅是指违规建设的无证房屋。即指农民朋友在不满足建房条件,强行占据宅基地修建房屋以及未经审批且不满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划,占据农村的耕地、基本农田等优质土地来修建房屋,这两类房屋都是属于违规违建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这类房屋政府将会进行拆除处理,且不会给予任何补偿!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
违法建筑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并不是所有没证的房屋都是违法建筑。我国的《土地管理法》是在1986年审议通过,1987年正式实施的,因此,《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建造的农村房屋没有权属证明,也不能认定为违建。2008年《城乡规划法》开始实施,在此之后建设房屋必须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是在此之前,建设的房屋拥有合法土地使用权,例如拥有宅基地使用权证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等,这种房屋不能轻易认定违建。
一、违建认定的法定程序
1、调查取证。依据《行政处罚法》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听取陈述申辩。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3.违建处罚决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还要指出的是,一定要知道谁才有资格作出违建认定。一般情况下,对于城市违建,认定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执法局;对农村的违建,认定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而不是村委会。当被拆迁人的房屋被认定为违建时,会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合法的《决定书》里会告知:“如不服本决定,当事人可以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这是《行政处罚法》赋予的法定救济途径。
二、征收拆迁中无证房屋的处理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这就意味着,对无证房屋的认定会出现两种结果,一种是合法建筑,合法建筑应当获得合理的补偿;一种是违法建筑,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由于历史、风俗习惯等原因,农村建房长期管理较松,产权管理不到位,致使农村出现很多无证房屋。无证房屋不等于违法建筑,对征收范围内的此类建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而不是与违法建筑一概论之,不予补偿。当无证房屋遇到拆迁时,应当综合考虑房屋来源、房屋建设的时间和动机、使用情况、当时的立法状况等因素确定是否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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