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方收走并修改了我的协议,怎么维权

法律动态 2025-08-22 2
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分享拆迁方收走并修改了我的协议,怎么维权的一些知识点问题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决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1. 因房屋被拆导致疏忽,征收方钻空子骗签空白协议如何维权?
  2. 房屋拆迁,一方私签补偿协议,共同居住人该如何维权?
  3. 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或协议有异议,如何维权?

因房屋被拆导致疏忽,征收方钻空子骗签空白协议如何维权?

您好。在日常的咨询当中还是经常碰到此类情况,虽然我们每天都不断的在跟老百姓说不要签署空白协议,但是这种事情还是屡见不鲜。一般这种情况,两个方向跟您说一下解决方法。第一,当时,签订协议的时候有没有进行拍照或者录像,也就是说有没有相关证据能证明您当初签订的是空白协议。第二,调查取证查看本拆迁项目是不是具有合法性。如果本身项目存在违法征收,那就让协议无效,重新协商补偿。希望对您有帮助。

谢邀。

从目前最高法的案例来说,当事人签署空白协议后,法律后果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如果你自己手中有你签字的,也有政府拆迁部门盖章的协议,可以以协议内容不确定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无效或者撤销。

如果自己手中没有协议,那先通过合法途径拿到属于自己的一份拆迁补偿协议,看现在协议中是否填写了内容。如果还没填写是空白的,同前一条的处理方式。如果已经填写了内容,可以看填写的协议内容,补偿安置权益是否对自己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如果协议虽然是签了空白的,但现在填写补偿安置方式及数额合法,那就按照协议履行。如果协议中严重侵犯自己的补偿安置权益,可以向法院起诉。同时可以对拆迁项目的合法性通过调查程序,寻求机会重新达成协议。

房屋拆迁,一方私签补偿协议,共同居住人该如何维权?

房屋拆迁一方私签补偿协议,共同居住人能不能维权呢?那要看房屋是不是共同财产。共同居住人并不一定是房屋产权共有人。

如果房屋只是一方的个人财产,那么他就有权签拆迁补偿协议,共同居住人不能维权。

如果房屋是共同财产,拆迁时一方是无权签订补偿协议的。关于这种情况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共有财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其转让行为无效;《物权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所以如果拆迁房屋是双方共同财产,那么未经一方同意,另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已经签订协议的,该房产拆迁补偿协议无效。

如果房产共同所有人中的一方私自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房产的另一方可以先向公安机关提交财产保全申请然后再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该协议无效。具体操作程序十分复杂,最好请专业律师处理。

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或协议有异议,如何维权?

有三种维权方式:(一)申请行政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二)申请行政复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决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三)提起行政诉讼。

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或协议有异议,如何维权?

要想知道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时,该如何维权,我们先来梳理一下,看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作出之前,需要经过哪些步骤。

一、作出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程序

第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就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根据征收意见情况修改补偿方案,并及时公布修改的情况。

第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将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内容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如果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修改方案。

二、不服征收补偿方案,如何维权?

被征收人如果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维权:第一,申请行政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3款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第二,申请行政复议。如果是农村土地征收,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第三,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征地拆迁是个复杂的系统性工程,如果被征收人遇到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北京蓝秦律师团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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