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按揭购房离婚怎么分配(婚前按揭购房离婚怎么分配房产)

法律动态 2025-07-02 2
婚前按揭购房离婚怎么分配房产汇总:
  1. 婚前借款买房婚后共同偿还离婚时如何分割?
  2. 婚前由一方买房婚后共同还款离婚怎么算?

婚前借款买房婚后共同偿还离婚时如何分割?

法律上可以认定这是婚前财产。房子是属于购买人的。回答里没一个靠谱的,说什么分割啥的!呵呵!你想多了。

如果婚后共同还债了。离婚里,可以主张还债数额的一半给予退还。但绝对不会涉及到房屋的分割。

有人可能会质疑房子增值了啥的。确实有这方面的问题,显得有点不公平。但是事有两面,如果房子贬值了那?假设还债就还了100多万,但房价只值30万了。又该如何?这个时候你要一半50的还款?还是要这个30的房子?所以不要纠结了,拿钱走人,房子增值贬值都跟你无关。法律规定如此,你也就不用操心利益最大化了。

如果把房子换成汽车,就比较好理解了。

谢谢邀请:

一、婚前,一方独资借款买房,房屋所有权归借款购房方所有。婚后,另一方付清婚前借款本利50%给购房方的,房屋所有权才具备夫妻共同分割的前提条件;未付清婚前借款50%的,分割房屋所有权的主张不成立。

二、婚前,购房人与租房人不相识,租房人不知道有该套房可使用;婚前房屋使用权归购房人独立使用。婚后共同偿还婚后的按揭期贷款本金及利息,只能确认购房方履行了分期还贷义务,另一方则相当于租房住的临时承租人,按月交清了房租给购房方还贷。

租房人享有共同使用房屋的共同使用权。

注:这是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割方式。

三、现因租房人提出离婚诉讼,在法院未判决双方离婚前,《结婚证》证实:购房方与租房方是夫妻,租房方也享有:夫妻共同财产平等的处理权。租房方已交的房租,也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购房的分期支付购房款,租房方也享受了共同居住使用房屋的权利。

四、法院判决离婚生效时起,购房人与租房人的《结婚证》失效,夫妻共同财产平等的处理权消失。租房人已分期付清房租给购房人,购房人也履行了把房子出租给租房人居住的义务;夫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平等的处理权分割完毕。剩下购房人婚前首付和期款购得的房屋所有权,应继续归还婚前购房人所有。

五、离婚后,另一方应搬出原住房屋,另行租房居住,另交房租。婚前购房方应住原房,承担按揭贷款后续分期还贷的义务。

六、如诉讼离婚当事人经法院调解自愿和好,婚姻关系继续生效。双方共同享有:夫妻共同财产平等的处理权,直至双方共同分期还清贷款日,租房方可分期支付扶养费给购房方,金额相当于购房首付和婚前分期还贷总额的50%,则原租房方才能依法享有50%房屋所有权。

双方都人生七十古来稀了,离不离婚另议。

通过上述模拟执行,可以清楚看到:

房屋所有权、房屋使用权的变更过程。

婚前双方合伙贷款购房,婚后共同还贷:

房屋所有权、房屋使用权分割:各得50%。

婚前由一方买房婚后共同还款离婚怎么算?

婚前一方付了房产的首付款,婚后男女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登记在首付款一方名下的,该房产可以视为登记方的房产,但是具体分割也需要区别对待。首付款应该视为首付款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如果在离婚的时候,仍然有房贷没有付清,则视为产权人的个人债务。

注意: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案情:婚前丈夫按揭买房,房价涨了四倍

丈夫婚前以按揭方式购买房产,房产证上一直是自己的名字。结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供完房子以后,房子已经升值了4倍多。几年后,这对夫妻因感情不和,只好向法院申请离婚,作为家庭财产中的大头,这套房子究竟归谁?

结果:房子归男方,但男方应支付补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最新出台司法解释,此种情况,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而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补偿。所以,离婚后,房子仍归男方所有。但要向女方支付两类补偿:一为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二是相对应财产的增值部分。

婚后共同还贷额所对应的增值部分=共同还贷额/房屋成本(实际购买价+还款利息+装修成本)×房屋增值(自结婚至离婚时)。

律师说法:新婚姻法明确房子,却易伤感情

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产登记在支付首付款一方名下,离婚房产归登记一方。因此,该种情况下,登记的房产如何分割有法可依。未偿还的贷款为获得房产一方的个人债务,由于婚后是夫妻共同还贷,在离婚房产分割时,需要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当然,根据协议优先的原则,如果双方对房产达成协议的,离婚时可以按照协议分割房产。

自从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出台后,不少人普遍感到法律对婚前财产的保护也越来越重视,且由于此类案例的判决,使得许多新婚夫妇为了在房产证上加一个名字而争得不可开交,因此也影响了双方的感情。其实,婚姻中最稳固的依靠是感情而不是房子,让房子伤了感情是愚蠢的行为。

现在婚姻法已经明文规定婚前财产不计入婚姻期内共同财产的分割范围。婚后房子的增值或贬值也由夫妻共同承担,这一部分是可以分割的。婚姻期内还的房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一部分也是可以分割的。

总之婚姻期内的共同财产都是夫妻共同拥有,离婚时都是可以分割的,婚前的个人财产也受法律保护不予分割。离婚是件大事,特别是牵涉利益纠纷,最好找专业人士咨询帮助。

您好,我是杭州张律师,让我来解答一下您的问题吧!

婚前由一方买房,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在一般情况下,应理解为一方在婚前首付买房,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然后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

对于这种情况,司法实践当中是这么处置的:夫妻双方能够协商达成一致的,那么按照协商达成一致的结果处理,如果未能协商达成一致的,那么对于夫妻共同还贷的部分及相应的房产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套房产宜应判归产权登记方所有,离婚后房贷中未归还的部分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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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抄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袭

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对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若配偶方同时有证据百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的,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度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宜拘泥于各半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