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补偿决定书是什么
未作出征收决定即对房屋实施了强拆,造成损失是否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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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未作出征收决定即实施强拆是违法行为,造成损失当然要赔偿。赔偿包括了室内财产及房屋本身的赔偿。
室内财产考虑室内财产损失情况确定
房屋损失需考虑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
参考案例:
(2017)鲁行终911号
山东青岛案例,房屋强拆后按照判决时房地产市场价格赔偿。
(2015)皖行赔终字第00011号
安徽马鞍山案例,房屋强拆后室内财产损失赔偿主张10万,赔偿8万。
参考法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未作出征收决定即对房屋实施了强拆,造成损失是否应予赔偿?
答案很明显,未作出征收决定就强拆,造成损失当然要赔偿。这是《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的。退一步讲,就算作出的征收决定,也不是说拆就可以拆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必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是没有强制拆迁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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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必须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在签约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协议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在收到补偿决定后既不复议也不起诉的,或者经复议、诉讼后对补偿决定予以维持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所以,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强拆必须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前提,否则都是违法的。违法强拆行为必然要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没有作出征收决定即实施强拆,明显违反法定程序,属违法强拆,应当依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赔偿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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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在征收过程中即使是做出征收决定,征收部门也不能对被征收人依法拥有的房屋随意实施强制拆除。如果房屋被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强拆,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房屋所有人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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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拆迁决定违法但不撤销,如何保护房屋?
二审判决的是征收决定违法,但不撤销。您应该另诉补偿决定吧?征收决定是指有没有立项,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启
动征收决定。补偿决定是指,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二十一条的规定,即有货币补偿方案,也有具体的产权调换方案,且这两种补偿方式是否依据法定原则作出的。集体土地上房屋依据《土地管理法》四十八条。补偿决定中要有三种补偿方式的具体内容,缺那种都是违法的。复议,诉讼的主要内容就是缺少的补偿方式。这个自己就可完成。而不用请律师。这就是用行动支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
你说的语焉不详,我还是大概看明白了。应该是政府认定你的房子是违建,要求你自行拆除;或者是政府认定你为拆迁钉子户,给你下了限期拆迁通知,你不服政府的行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也就是民告官的官司,经过了一审到了二审,不管是谁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总之最后二审是法庭终审认为政府做出的拆迁命令或决定缺乏法律依据,认定政府的行政行为违法。但是仅仅是认定其违法,并没有直接撤销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这么说吧,法院二审判决结果并没有错, 本身就是两种结果,一种是认定政府的行政行为违法,即便没有明确撤销,其实也是同一效果;一种是直接改判你的房子可以一直住下去。你问的其实就是法院认定政府做出的决定违法,准确说就是无效,既然违法,既然无效,你当然可以不予执行了。法院已经在很为难的情况下,为法制把关了,没必要强求。
那么现在既然政府让你拆迁的行政命令无效,你当然别搭理他了,现在根据政策政府不能强拆,必须是法院判决强拆的,并且有法院执行局来执行强拆,现在你的房子就安全了,而且根本不是钉子户,是合法的居民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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