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案件裁决不予执行的具体情形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应该是什么案由立案?
执行案件,立“民执”字号,以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确定案由。比如,买卖合同争议,案由就定“买卖合同纠纷”。
生效的仲裁文书,属于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之一。仲裁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受理该执行申请,立“民执”字号,属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有法定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可以申请法院裁判不予执行。
民诉法第238条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不服从且不予执行劳动仲裁的执行裁定,该如何救济?
这要搞清楚不予执行的原因或理由是否合法。如果不予执行的理由、原因合法展开救济也没有什么意义。通常情况下,不服法院的《民事裁定书》是提起上诉,请求上诉审法院依法撤销裁定,继续或予以执行。注意!不服裁定的上诉期好像是10天。
劳动仲裁缺席裁决是什么意思?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仲裁当事人在收到通知无故不到庭的,视同为他们放弃辩护权利,仲裁委员会可以缺席裁决并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了。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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