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拆迁协议才属于合格的拆迁协议
拆迁协议是征地拆迁中必须要有的文件吗?
拆迁协议又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征收人与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为明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约定了征收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需要签署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拆迁补偿协议一方面是保障当事人权益的重要依据,另一方面也是解决征收人和被征收人纠纷的重要依据,因此应当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拆迁补偿协议的签订本着自愿、公平原则,任何个人或者组织不得强制当事人签署拆迁补偿协议。当事人对于拆迁补偿协议有异议的可以进行协商。如果对协商结果不满意的话可以不签署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因为签署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后被征收人想要提高赔偿金额,是很难办到的。如果想了解征地拆迁方面更多内容,可以询问律师。
拆迁协议写明的面积受法律保护吗?
拆迁协议记载的面积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大致包括以下情形:
征地拆迁协议记载的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一般情形下,记载的面积可能大于实际面积,但在个别情形下可能小于实际面积,如,对阳台可能不予以记载。
对于协议面积大于实际面积而言,以内墙边缘计算,还是外墙边缘计算的问题并不重要,所谓建筑面积,应当以外墙的边缘计算建筑面积,以该数据计算的实际面积应当是合同面积。实际生活中,可能的的测量人员以内墙与外墙的差距索取贿赂,送礼以外墙测量,不送礼以内墙测量的现象还是存在。
-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形是被拆迁人通过贿赂测量人员,骗取拆迁款的事件也可能存在,骗取的拆迁款项数额较大,可能构成犯罪。
-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形是附属建筑物的问题。拆迁协议记载的房屋面积有两种方式,一是所谓的主房面积,对于该部分可能按正常的面积取得补偿;二是所谓的附房面积,对于该部分的面积可能仅能取得少量的补偿。实际上,这是拆迁实施人玩的一种少补偿的手段,法律上并没有主房与附房之分,只有附属建筑物的概念。所谓的附属建筑物是不能单独使用,配合主建筑物使用才有独立的价值。如,楼梯、窗台等。
正常情形下,一般按照协议上载明的面积计算拆迁补偿费用,记载的面积受法律保护,没有相反的证据不能推翻合同上记载的面积,本设问事实上是补偿方式的问题,即,货币补偿,还是产权置换的问题。该问题的解决可以与拆迁实施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依协议办理,人民法院不会通过判决改变协议的内容。
- 徐剑随笔,仅供参考。
作为曾经的拆迁队员,结合当地拆迁政策和拆迁工作实际特来作答。
第一,拆迁协议中明确的回迁房面积与回迁房实际面积有误差,是较常见的情况。
一是由于回迁房的建设,为了考虑户型、采光、使用方便等因素,在规划设计时会作一定的微调,但主要以适当增加很小一点面积为主。
二是也跟购买商品房一样,购房协议上的面积往往也与实际面积可能存在差异,最终的面积测绘以专业机构的为准。
第二,为了避免因回迁房面积差异而发生纠纷,拆迁协议中往往也会明确房屋实际面积可能存在差异,并给予解决方式“互相找补”。
这其实也与大多数的商品房订购协议一样,因为大家都知道实际面积可能有差异,所以会在协议中加强明确。
而且,这种面积的差异一般都不会太大(几个平方是很正常的),既然协议中有明确,再纠结没有多少意义。
当然,若是实际面积超过协议面积过多(动不动就超过一二十个平方),要求换房或改成其实补偿方式是可行的(由于回迁房价格相对较低,个人建议补差购买还是不错的,笔者当地有专门提出要补差多购买30个平方的,至于被差几个平方的大家一般都乐于接受)。
(本文图片来自于网络)
拆迁合同签的名字可以更改吗?
您好,拆迁补偿协议一般需要对于被征收的房屋或土地有权利的人去签字,国有土地上房屋一般是由产权人去签字,集体土地上房屋一般是由户主,或者登记的房产证上的权利人一人或多人签字。
您想要更改名字具体是什么情况呢?可详细描述你的情况。
房屋拆迁补偿合同出现阴阳合同如何认定?
房屋拆迁领域的阴阳合同一般有三种类型吧。
第1种
是拆迁方让被拆迁人签下空白协议,随后自行在空白处填写一个,并不会实际支付给被拆迁人的金额数作为上报金额。而实际支付给被拆迁人的数额,会明显低于协议中写的数额。这个时候拆迁方理所当然的收下这么一个数额差价。后期如果被拆迁人维权的话,通常因为不能拿到合同原件,维权会很困难。
第2种
为了用于上报审批,在拆迁协议中填一个数字,私下里双方再签订一份不可告人的补充协议,或者承诺书,并在补充协议中,给予被拆迁人一定的额外补偿。这种情况作为普遍多见,也最具有迷惑和诱惑力。
上面那种情况,往往会占小便宜吃大亏,因为被拆迁人可能在这种情况下就忽视了补偿安置本身是不是合理?而且阴阳合同本身就是违法的,如果拆迁方出尔反尔,那被拆迁人维权会很困难。
还有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况,拆迁人对被拆迁人作出高标准是超过合理标准的补偿的承诺,但是事后却拒绝按照拆迁补偿协议履行补偿义务。因为这种情况下补偿条件没有法律依据,而且协议也是无效的,拆迁人如果维权那很难!
第3种
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主体与实际进行拆迁项目开发的主体不一致的阴阳合同。也就是说实际进行拆迁项目的公司是a, 但是与你签这个拆迁补偿协议的公司是b。这种情况很容易出现拆迁补偿义务不能得到实际履行,回迁房无法按照约定建成及交付的情况。
阴阳合同,既不符合合同法的规定也不符合征收和拆迁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您遇到这种情况,建议您还是需要谨慎又谨慎,最好是能够咨询一下当地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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