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不能取保候审说明什么
刑事案件证件不足能不能办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根据以上规定,对证据不足的刑事案件,如果认为有重大犯罪嫌疑,需要继续侦查取证的,可办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但不能逮捕羁押。
取保候审被公安拒绝后怎么办?
如果被公安拒绝,还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能否获准取保,关键看是否符合取保的条件。刑事诉讼法65条对取保候审条件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但现实中,很多情况虽符合某一条件,但还是没被取保,有可能是因为案情复杂,被羁押人没有供述案情,或者同案犯比较多,有同案犯未被抓捕,公安担心串供等等。下面是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供参考:
新《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不明白是怎么个拒绝法,如果是你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被拒绝的话,那就等着公安机关给你其他的强制措施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决定采取合适的强制措施,如果不给你取保,说明你可以比较适合羁押!
如果是在检察机关或者法院给你取保公安机关不执行的话,那就好办了,直接找到检察机关或者法院要求他们立即执行。我国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的任何强制措施都是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不执行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但是,不管被采取什么强制措施,如果将来被判实刑的话,仍然是会收押的!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取保候审需要一定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以上四条就是批准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符合任何一条即可申请。现在公安部门对当事人的申请拒绝了(不批准),一般说明嫌疑人不具备上述四个条件之一。
后边怎么办?
实际上就一个刑事案件来说,能否取保候审还是次要的,关键的问题是,当事人的代理人要找到当事人应当或可以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刑事处罚的证据和法律依据,有了这些努力,在开庭的时候据理力争,可以得到本方利益的最大化。反之,把主要精力用在争取取保候审上,把争取量刑从轻减轻放到一边,是策略的失败。
另外,如果当事人确实需要取保候审,可以在公安侦查终结,将案件移送到检察院的时候,再一次向检察院提出申请。注意,必须是符合法定条件才可以,否则又将是竹篮打水。
检察院
取保候审是刑事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的条件是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没有羁押的必要性。
取保候审的申请被公安机关拒绝,可能是公安机关认为你涉嫌的犯罪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也可能是公安机关认为你具有一定的社会危险性。
取保候审的申请被拒绝,说明公安机关会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或检察机关已经批准逮捕。
此时,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向检察机关说明所涉犯罪情节轻微,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刑罚,且一向表现良好,没有社会危害性。
取保候审被拒绝,还意味着在接下来的刑事诉讼程序中,涉案人员将会处于羁押状态。涉案人员可以聘请律师了解案件情况、涉嫌的罪名、提供法律咨询。在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还可以查阅、复印相关证据材料,请律师为自己提供辩护,争取自己合法的诉讼权益。
你说的只是没有逮捕之前,公安机关才有拒绝的权利。一旦逮捕,再办理取保,属于羁押必要性审查,还是有机会办理取保候审的。而且我代理的很多案件的取保候审都是在逮捕之后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通过的。因为逮捕之后案件到检察院之后,案情已经明了,涉案金额,具体情节也查清楚了。检察院可以更全面的掌握案件细节,对于是否符合取保候审条件有了很明确的判断,该退赃的退赃,该争取谅解的谅解,该认罪的认罪。有针对性和检察院沟通,只要符合条件,机会还是蛮大的,不要灰心丧气,更不要相信逮捕之后就很难取保的说法。记着,事在人为,不放弃一点机会,多和检察院沟通,即使不能取保,也问下什么原因,然后去解决检察院认为阻碍取保候审的原因就行了。
以妨害公务罪逮捕后,不能取保候审,一般是啥原因?
以妨害公务罪逮捕后,不能取保候审,一般是是不符合取保候审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为什么警察说不能告知,取保候审不批?
如果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而警察故意刁难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或当地检察院控告。《警察法》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第四十二条 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和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第四十三条 人民警察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第四十四条 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必须自觉地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人民警察机关作出的与公众利益有直接有关的规定,应当向公众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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