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创业时,温室、仓储、养殖设施等到底能不能占用耕地
一般耕地可以建玻璃大棚吗?
一般耕地是可以建玻璃大棚的,主要是以建设春秋大棚和日光温室,这两个类型不用申请,可以直接建设,但是连栋智能温室建设需要提前申请后才能建设。
蔬菜大棚建设在基本农田上并没有改变土地的使用性质和用途,蔬菜大棚也是在进行农业生产。
可以的。但是要注意如下几种情况,存在破坏基本农田的可能就要拆除了。
1.建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不属于设施农业,可以占用基本农田进行建设。
2.深挖破坏耕作层,建设超面积耳房。
3.在大棚内超面硬化地面。
4.在大棚内从事与种植无关的活动。比如说当仓库,经营餐饮等等。简单来说就是易于恢复,不属于设施农田的。
可以的。但农村永久基本农田上,是不能建设玻璃大棚的。因为国家为了保护耕地,切实维护农民利益,为了国家粮食安全,在全国范围内划定十八亿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搞建设,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及挖塘养鱼等破坏耕地行为,严禁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所以,永久基本农田只能用来种植农作物,是不可以在上面搞建设的。
在耕地上修建钢架温室种蘑菇(地铺砖)合规吗?有哪些具体依据?
温室种植蘑菇它属于属于农业生产的一直类型,对于在蘑菇温室内的地面进行铺砖也是非常正常的。因为菌类的种植与蔬菜种植有很大的区别,尤其是防治一些菌类的感染。铺设地砖是有利于温室内种植环境的,尤其是对于清理和消毒更加方便。如果是泥土地面的情况,更加容易滋生细菌,并不利用蘑菇的生长。
蘑菇大棚,地面都铺砖
保护土地的基本红线而言,简单的理解就是永久性基本农田不能进行农业生产以外的经营。对于这个问题,在之前出现了很多打着蔬菜大棚的旗号,搞了一下大棚房。蔬菜大棚就是种菜,而这个种菜也是属于农业生产的一部分,而菌类的种植也是属于蔬菜类的一种,而在大棚内铺设地砖并没有破坏土地的性质,假如在以后不进行菌类大棚种植,是需要你恢复土壤以前的面貌,并且还要保证不影响土壤的耕作。
硬化地面蘑菇大棚
对于这个其中也没有啥依据,主要还是一点,菌类也蔬菜类的一种。对于蔬菜大棚内经营的内容还是以种菜为目的,这个就没有任何问题了。如果你在里面进行养殖的情况下,这个就不符合规定。而且还是属于违法建筑,就需要拆除的,希望这一点能够明白。
蘑菇大棚地面铺砖比较水泥硬化要好,主要这个砖有很好的透气性和较好的渗水性。更加适合保障大棚内的空气湿度,这一点对于种植大棚蘑菇的人,应该深有体会的。所以你就放心给大棚地面铺砖,种蘑菇,这个是不违反任何法规的。
谢谢邀请!按现政策是可以建钢架温室大棚种植蘑菇的,这个也属于农业生产,只要结束后能恢复土地耕种就可以了,但你地铺砖就可能不同了,如用水泥浆铺贴地砖就无法恢复了,土地性质改变了,如只是为了方便不用水泥浆铺一层砖在地面,这是随时可移走的,就不会改变土地性质了,就没有关系了。
但你这情况下可操作性太强了,主要看当地地方政府的态度了,一上一下就不同性质了,人性化的地方政府会大力支持你,还可能给你补贴了。反之就会给难题了。
耕地是让种植粮食的,不是让粽子蘑菇的也不能随便种植,各种晚散的花草,观看的花木主要是以粮食为刚种菜,种蘑菇,有专门的土地老百姓的自留地就是让种植蔬菜的 在耕地上建设就是违反了种粮食的安全问题的重大事件国家控制耕地建设就是为了粮食的安全问题,解决中国实施以人口吃饭问题,为了14亿人的长期生存,必须保留土地国家的大地就是保留人口的供应,粮食的的问题只要有了粮食才能安定社会的稳定,国家安生人民延续宜川百世
此问题是笔者亲身经历,看到大家的回答都很好,而且部分人都提到了相关法规和以后设想,下面我就把个人几点看法与大家分享。
耕地上建温室种蘑菇需做1次论证,查2个依据,把3个方向!
01召开一次专家论证会议。
在项目立项申报、批准、开建前,由建设单位组织,邀请相关部门和技术专家召开一次专家论证会,到建设现场踏勘实情、目测四址、挖探土壤、计数棚数、了解产业、询问百姓,在室内翻阅文书、对数据、提疑惑、给意见。
02寻找土地开发利用依据。
必须通过国土、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查阅有效的国家、省、市、县规范性文件,寻找土壤属性是否改变的依据、发展设施农业的依据、发展食用菌产业的依据,只有符规范性文件各项规定,建设内容在范围之内才行。
03把好土性占补产业方向。
必须了解清楚三件事:一是土壤属性是否发生变化;二是占用的是基本农田还是永久基本农田,需不需要划补、报批;三是设施农业和食用菌是否与当前该市、县农业产业发展方向一致。
总结:耕地上建设日光温室属设施用地范围,未破坏土壤、改变属性,不需划补。食用菌就要看是否符合所在市、县农业产业发展方向。
基本耕地保护区可以建温室大棚吗?
原则上,基本农田上可以建设大棚,就是不破坏地表的塑料大棚那种,但不允许建设温室和看护房。
温室大棚的话,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外的可以向土地部门申请办理设施农用地。
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三)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
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具体政策性文件请查阅国土资发〔2014〕127号《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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