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主动提出离婚彩礼可以退吗

法律动态 2025-09-17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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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男女相亲闪婚,女方要求离婚,彩礼可退吗?

男女相亲闪婚,女方要求离婚,彩礼可退吗?

我国婚姻法对应该是否返还彩礼的条件有所规定,女方必须返还彩礼的有三点,第一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女方需要全额返还所有给其个人和亲属的彩礼。第二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也就是登记了但未同居的,在离婚时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第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也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比如彩礼是男方或其家人借贷所支付,离婚时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当然法律不止保护男方,对一些情况下女性也完全可以不用返还彩礼。第一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即使未登记,但同居超过两年,给的彩礼女方也不用返还 。第二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这条意思也很明确,未婚有子女的,同居一天也不用还彩礼。 第三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彩礼女方收下后又用于两人生活的,比如还两人的房贷、装修等,也不用返还彩礼。



关于提问者所说闪婚后只同居一天女方就因为琐事要离婚的,虽然不符合婚姻法中必须返还彩礼的第二条男女登记后未有共同生活的。但这里男女只共同生活了一天,而且是女方提出要离婚的,离婚原因又只是因为琐事,所以应该是可以要回彩礼的。而且因为是闪婚秒离,女方如果一定不肯返还彩礼,已经有专门骗彩礼的嫌疑了。



在法国结婚时,就需要女方准备嫁妆,从而在法国产生了一种专门寻找有钱女子结婚骗嫁妆的人,法国人还给其取了个名字嫁妆吞噬者。在以前我国婚姻法婚前财产不明确时,也存在一些女人通过结婚后再马上离婚,获得分配男方婚财产的行为。所以准备闪婚的男性还是要注意点,虽然现在婚姻法对婚前财产和房产甚至彩礼都做了一定保护,但清官难断家务事,像这种同居了一天就要离婚的还好要彩礼,可如果闪婚后同居一两个月,女方要离婚,这时再想要回彩礼可就麻烦了。


一般情况下结了婚后的彩礼大多是要不回来。但你的情况比较特殊——闪婚、闪离

首先,题主需要确认自己有媒人、女方收据彩礼的证据

其次,国家法律明文是有彩礼的相关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从题主的情况来看,应该属于法律中的第二项规定。如果当地法院认定你们的情况属于未在一起共同生活。那么只要你保留好彩礼的证据,是可以要回来的。

最后,考虑到女方在户籍上已成为“离异”状态。个人建议可以拿着规定和女方家庭协商下,退还一部分,节约双方时间,互留退路。

附上彩礼案例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于2005年4月相识,2005年12月5日领取结婚证。12月9日,双方按当地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在订婚仪式上,男方给付女方16800元的“彩礼”及价值3000元的“三金”(另外,在原告与被告领取结婚证前,原告曾先后给被告买过衣服三套合计人民币1000元)。因被告在订婚后即去山西某医学院求学,故两人未能举行结婚仪式,也未在一起共同生活。2006年6月,双方因琐事发生口角且互不相让,纠缠不休。原告遂于同年8月以双方性格不和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同时要求被告退还“彩礼”及三金,并返还相关衣物。

审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后没有共同生活,且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和好无望,双方同意离婚,故原告诉请离婚,法院予以支持。衣服三套系原告于日常生活中出于自愿给付给被告的礼物,属赠与行为,不得要求返还。但对于16800元和“三金”的性质认定,却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16800元和“三金”是原告依习俗给付被告的彩礼,应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的有关规定,即在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情形下,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另一种意见认为16800元和“三金”是原告在婚后自愿给付被告的,不属彩礼,而属婚后赠与行为,且无证据证明存在胁迫、欺诈等情形,该赠与行为不具有可以撤销的法定事由,且双方离婚并非被告一方的过错所致,原告要求被告向其返还相关钱物缺乏依据,不应支持其有关诉求。

在法院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退还原告人民币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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