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政治法律环境(保险业的政治环境)
保险指定受益人优先与法定受益人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保险避债,避税的法律依据有是什么?
无论是法定受益人,还是指定受益人,都应该尊重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意愿,法定受益人是“父母,爱人,孩子”三方平均分配。指定受益人是“具体的人”,是有姓名,有身份证号,有身份关系的,所以保险公司和法院,都有理由相信更具体的表达,也就是“指定”的方式,更能体现被保险人和投保人的真实意愿。
至于说避税,更多也是偷换概念。别说客户,就是很多整天把保险避税挂在嘴边的业务员,你问他是怎么避的,大部分也都说不上来。这里需要明确一点,所谓的保险避税,绝不可能是帮我们逃税漏税,所以不要动歪心。真正的保险避税,是两方面:
其一,在很多征收遗产税的国家和地区,后代继承巨额遗产之前是要缴纳巨额遗产税的,否则不能合法继承遗产,所以会给被保险人买一份死亡保险,如果一旦身故,保险公司理赔一笔巨款,这笔巨款理赔将会用来支付遗产税,从而可以顺利继承遗产。这是所谓的避遗产税,其实并不能算“避”。
其二,很多国家,会将客户买保险的支出划为税前列支,也就是说通过客户提供有效证明,买保险的支出可以不计入需要纳税的部分,从而实现减少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但并不是所有保险都可以。比如养老年金类的,可能年轻时购买保险的钱无需缴税,但老年领取的时候,还是要补交的,这就是“递延型”,好处是老年时收入会变低,所以缴税的金额也会较少。就非常划算。中国目前这种政策尚处在初期阶段,甚至是试探阶段,远没有成熟。
保险,确实有更高级的财务用途,但其基本功能,如保障,如养老等,才是最核心的功能。如果这些功能都利用好了,对于高净值家庭,可以用它再去实现更多的功能。但对于普通家庭,小老百姓,如果过于关注什么避税的用途,太滑稽了。
至于避债嘛,确实也可以,但也需要一些合理的设定,又不是什么光明正大的功能,就不分享了。
保险不能被执行的法律规定?
个人商业保险能不能强制执行要依据保险的类型而定,如果是人寿险或者意外险,保险金是对受害人及其家属进行的保障,以不执行为原则,如果是财产保险,可以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手续是什么
(1)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2)法院受理。
(3)申请复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4)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5)采取强制措施 。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以下强制执行的措施:
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