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专利权的保护概念是什么
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对社会的发展有什么影响?
首先解释一下,任何的“过度”、“极度”都是不好的。
其实说说知识产权对社会的发展贡献。英国工业革命的发迹,得益于1624年英国政府颁布的《垄断法》,这也是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法律规定,发明技术的保护期限为14年,凡新发明创造,在保护期限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人不得生产、制造、销售、使用这种方法,违者重罚。
事实上,《垄断法》颁布之后,英国纺织行业就出现了小高潮,具体时间表如下:
1716年,捻丝机发明并申请了专利;
1733年,飞梭发明;
1738年,新纺纱机发明并申请了专利;
1765年,珍妮纺纱机发明,1770年获得专利;
1768年,水力纺纱机发明并申请了专利;
1779年,骡机发明;
1785年,水力织布机发明。
创新、研发的加速进步就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就是催化剂。所以我们提前解放了劳动力,社会发展在进步,我们有更多的时间去做更加有利于生活的事情。我们研发了治病的药,我们研发了更简便的工具,都得益于知识产权。
回头说说,过度。过度是指不分青空皂白,盲目遵守专利法。
目前我们正处于一个“重专利时代”,“专利流氓”NPE(Non-practisingentities)应运而生。一些掌握核心技术的企业成为垄断大佬,一旦有其他企业要使用它的技术,就要付出高昂的授权费;还有一些专门从事专利经营行业的机构会以很低的价格购买中小企业的专利,然后寻找市面上运用此项技术的企业进行赔偿诉讼……
法律和制度并不是尽善尽美的,这些“合法”的“无理规则”让所有想要取得新知识的人,要耗费极高的成本才能取得已有的研发成果。
原本用于激励创新的专利制度正在成为一些不良商家或企业打击竞争对手的工具,大大阻断了使知识往前进的可能性。
但是任何一部立法的成熟都是需要时间的。我们可以提出疑问,用事实去验证,慢慢修订。
任何事情过度的保护都是不对的。对于知识产权,应该予以适当的保护。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空间范围内受到侵权的就需要进行保护,对侵权者进行打击,从而保护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权益,维护社会创新的积极性。
但是如果对知识产权进行过度的保护,对于相关领域的次生创新,以及持续的创新都是不利的。稍微有些关联就以侵权为由进行打击报复,这实际上是一种市场壁垒行为,造成市场垄断,限制市场竞争,不利于社会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从整个社会发展的角度来讲,也不利于社会创新氛围的进一步提升,不利于社会创新的整体发展,不利于社会效率的进一步提高。因此过度保护和保护不足都是不可取的。
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正确态度应该是,合情合理合法的进行保护,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在规定的空间范围内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这种保护不能过于轻视,也不能过于重视造成过度保护。我们在考虑知识产权,对个别企业的权益维护的基础上,还要考虑整个国家和整个社会的整体利益,要考虑到社会创新和社会资源配置效率的问题。对于已经过了期的专利商标专有技术等等,就应该成为社会免费的资源,任何人都可以使用,在此基础上进行进一步的创新。过度的知识产权保护就是一种垄断。这是我们所不应该提倡的。
当然对于中国当前阶段来说,知识产权保护不力是主要问题,而不是知识产权保护过度。因此我们还应该是提倡健全法制,建立长效机制,对知识产权进行正确的适当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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