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股东失踪大股东可否决定注销公司
公司申请注销,股东不愿意露面,能注销的了吗?
不管基于各种原因公司需要注销,其前提都是需要清算。清算需要由股东会决定清算组,清算结束,再由股东会决定注销或者申请破产。股东会做出决定,需要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如果达不到三分之二,则无法注销。
以上是法理,但是实务中可能有取巧的做法,本人不建议这样做。即,代理公司直接帮你注销,可能会帮你伪造各种签名,前往工商局注销。
大股东借着疫情恶意注销公司,小股东咋办?
公司注销,看是什么性质公司了,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需要经出席股东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有限责任公司,需要经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如果大股东所持表决权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大股东注销公司是没有问题的。
不过,公司注销是要进行清算的,公司清算,是指公司在面临终止的情形下,负有清算义务的主体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程序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进行清理,以终结其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从而消灭其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
如果你公司注销前依法进行了清算,那小股东只能接受现状了,如果没有进行清算就注销的话,小股东利益受损,可以直接以大股东为被告起诉!
非请自来。
注销公司,分钱呗,呵呵。
不知道怎么理解“恶意”,相对而言,注销公司很难或无法区分“恶意”、“善意”,更多的是,是否合法才是问题之所在。
不管是受什么因素的影响,大股东依法定的程序将公司注销,即为合法。比如,像这里说的大股东,估计所持公司的股份应该是占很大的比例,没有特殊约定,每一份股权就是一份表决权,如果大股东持有的股份超过三分之二以上,基本没小股东说话的余地。简单来说,像这样的情形,公司一切事务大股东说了算,不需要取得小股东的同意,包括注销公司。
再说“恶意”的问题,如前所述,怎么个“恶意”法呢?不经过法定注销程序,估计公司也很难注销。当然了,也排除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注销公司的。如果大股东确实存在通过弄虚作假致使公司注销的,小股东也可以对此提起诉讼。
所以,不知道怎么“恶意”,不好判断。像我的理解,如果只是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由于利益的分配的分歧,引发的经济纠纷,并不足以说明注销公司的程序存在“恶意”。
道理很简单,事情不清楚,不好判断。
大概就是这样,我先闪了。
第一,明确大股东注销公司这一行为存在哪些违法违规事项。法律依据主要是:
1、《公司法》规定,股东会/股东大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公司法》对于公司注销具有明确的程序:
(1)依法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2)公告并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依法对债权进行登记;
(3)清算组接管公司,展开清算工作;
(4)清算组全面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5)清算组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6)根据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方案分配公司财产;
(7)制作清算报告,报认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后,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根据上述相关规定,注销公司需要履行公司内部股东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注销过程中需要组建清算组、通知债权人、编制财产清单、制作清算方案并分配公司财产、制作清算报告并经股东会/股东大会确认后方可申请注销公司。
第二,恶意注销公司后,小股东怎样维权?
自公司注销登记之日起,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即消灭,公司也就丧失了民事主体资格。相应的,公司即不可作为民事诉讼的主体,小股东应就大股东注销公司过程的违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身权益。可以同时起诉在恶意注销过程中未勤勉尽责甚至恶意串通的董监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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