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立案驳回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动态 2025-09-22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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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案件驳回起诉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行政案件驳回起诉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行政案件驳回起诉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根据相关规定,行政案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将被驳回。驳回起诉的理由可以包括未按法定程序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没有实际争议、原告没有诉讼资格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同样第二十三条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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