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使用草原行政处罚标准是怎样的
非法开垦草原的刑事责任的标准是什么?
《草原法》第66条: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342条的解释规定:刑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草原法等法律及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
综合以上,本案应适用刑法第342条的规定定罪量刑。其中的“数量较大”应根据法释[2000]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确定即5亩或10亩
非法占用草原罪标准?
司法解释明确设定非法占用毁坏草原定罪标准
这个司法解释规定了非法占用草原“数量较大”的标准一般为“20亩以上”;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占用草原的,则为“10亩以上”。
据了解,破坏耕地、林地、草原,均以“数量较大”作为入罪门槛。此前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耕地和林地的司法解释规定,破坏基本农田5亩以上、防护林5亩以上即为“数量较大”;而此次司法解释则规定,破坏草原数量20亩以上为“数量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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