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如何理解诉讼中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在民事诉讼中,除了一些特殊案件外,多数案件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下边举几个例子说明。
案例1、借贷纠纷。
甲诉乙,称乙两年前借现金两万元。证据有乙书写的借条一张。
庭审中,乙辩称借条不是自己所写,签名不是自己所签,向法庭提出笔迹鉴定。鉴定结果支持乙的主张,法庭判甲败诉,承担诉讼费300元,鉴定费1000元。
案例2、医疗事故纠纷。
患者甲诉以医院医疗事故纠纷。根据相关规定,医疗事故纠纷不需要患者举证,但是需要医疗机构举证证明自己的诊疗行为没有过错。
诉讼中,甲提出医院的病历多处涂改,系医院为逃避责任而为。经查,医院保存的病历,在病人出院两个月后又有八处修改,医院方不能做出合理解释。法庭判医院败诉,支付医疗事故赔偿款27万元,承担本案诉讼费。
案例3、交通事故纠纷。
甲诉肇事者乙、保险公司丙交通事故纠纷,甲主张医药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33万元。庭审中,丙辩称,甲提供的被扶养人丁,其户口本服务处所所填内容为某某造纸厂,由此推定丁有正当职业,有工资收入,不应当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甲辩称,本方已经提供当地社区证明,丁系无业人员,无工资收入,丁户籍地派出所出具证明,“服务处所”所填的内容并非工作单位,当地划片居住,在那个片区居住,本栏目就填那个片区的名称。法庭据此采纳甲的证据。
小结:诉讼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有两个作用,一是支持本方主张,二是反驳对方主张。
如何理解诉讼中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谁主张谁举证,这是诉讼程序中作为当事人这是最基本的,当事人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没有证据怎么能提起诉讼呢?所以就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是有的案件证据或者关键证据,当事人由于受到各种情况的限制,是很难获取到的,这就需要法院主动搜集证据或者是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搜集证据,作出公正的判决。所以说,不能一说“谁主张谁举证”就认为打官司需要的证据只有自己准备,假如自己不能提供的应该寻求司法机关调查搜集证据,这样更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案件有问题私信我)
事实是最有力的说明,事实胜于雄辩,有了事实,还要举证,提供证据,用证据来证明事实,证明什么?证据如何取、有些证据,普通人根本取不到。证据可以假造,事实假造不了!
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对吗?
1、原则上是谁主张,谁举证,但是也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3条有这样的规定,因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产品或装饰装修等服务,自消费者购买该商品和接受该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所以,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是对于法律有特殊规定的,存在举证责任倒置,或者明确举证责任一方的情形,则不适用于一般举证原则,应按照法律规定,由承担举证责任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承担举证责任一方无法举证,或者所举证据不足以证实己方观点或反驳对方,则负有举证责任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上,对于明确承担举证责任一方的规定还有很多,所以,当一般原则不能适用明确举证责任的,则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明确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则适用于一般举证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
2、当事人对于自己所提出主张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主张所依据的事实,负有举证的义务,当事人举不出有效证据,或者不足以反驳对方,则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条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