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债务能否查封公司财产
个人欠款能冻结公司的账户吗?
个人欠款会冻结其本人公司的账户。本人在公司中所拥有的股权等也是个人的财产,如果个人欠债不还被起诉、被申请强制执行的,其在公司中的财产会被依法冻结。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个人独资公司欠款,可以查封法人代表名下财产吗?
在民事活动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公司和其法定代表人是独立的民事主体,有限公司以其财产范围为限,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有限公司的债务不能由其法定代表人个人承担,一般情况下,在法定代表人不是被执行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无权查封其个人账户。
那在什么情况下,公司欠债,可以冻结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
针对目前对单位失信被执行人及其负责人缺乏有效限制手段,以及单位财产与负责人个人财产混同消费现象大量存在的状况,最高人民法院将加强调研,适时对《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相关条文进行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即在这三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法定代表人为被执行人,从而对其个人账户采取冻结措施。
(1)如果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公司没有财产履行债务;
(2)同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法定代表人转移公司资金到个人账户构成抽逃注册资金;
(3)有充分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的钱就是有限公司的钱。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中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您所说的个人独资公司是个人独资企业还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个要有所区分,两者的法律责任也是不同的。
由于个人独资企业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收益归其个人,企业风险也应由其个人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1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有限责任,除非个人与公司财产存在混同,债权人也可以要求个人承担责任。
自然人投资公司的建议:
为了化解个人的债务风险,建议个人在成立公司时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不要采用独资企业形式,因为我国《公司法》规定,一人公司的投资人(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即负有限责任。这也是一人有限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主要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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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法人指的是法定代表人,很可能是公司的一人股东。可以将一人公司股东一起起诉作为共同被告,股东要证明自己的财物和公司没有混同,就是有自证清白的义务,证明不了,对不起,你股东和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既然能作为被告,你起诉保全他的财产是没有问题的。说明的是,可以这么做的原因是基于他的股东身份,而不是法定代表人身份。法定代表人可以由公司以外的人担任,如聘请的总经理。
首先给出答案,个人独资公司企业法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你可以查封其名下资产!
个人独资企业在现实生活中很常见,是由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自然人企业。最古老、最简单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那么,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有哪些呢?下面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对于企业债务的承担,虽然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公司比较相似,但是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起责任来和公司出资人相比却差别很大。公司以企业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出资人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却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无限责任是指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投资人以个人的其他财产清偿,直至全部清偿。
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不是法人,它的民事权利义务由投资人享有和承担。在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方式上,有学者认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主体的单一性和业主对企业控制的单独性,决定了法律将独资企业人格与业主人格视为一体.其无限责任可由投资人直接承担。但是个人独资企业和业主毕竟不能等同,作为投资人,其投入到独资企业的财产是有定数的,既可以是业主的全部财产也可以是业主的部分财产,个人独资企业的收益也不一定是业主的全部收益。
业主人格和独资企业人格只能是视为一体,而不能在二者之间画等号。对于独资企业来说,其财产相对固定与业主个人财产有所区别。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1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不足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因此,当个人独资企业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时,要以企业全部财产予以清偿,不足清偿时,才由投资人其他财产清偿。可见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我国立法在坚持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同时,却改变了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的作法,采取了补充主义,这意味者只有当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时,才以个人的其他财产清偿.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承担无限责任的方式,是通过个人独资企业来传递,在穷尽个人独资企业财产后,不足部分才以投资人的其他财产清偿。而不是把这种责任直接叠加到投资人身上,由投资人的任意财产承担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债务承担问题,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4条有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其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家庭出资经营个人独资企业的,要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清偿债务的无限责任.司法实践中认定家庭共同经营是有严格限制的,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8条规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其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它要求必须有明确证据证明是以家庭共同财产出资经营才可以。也就是说只有在申请设立企业登记申请书或有关证明文件中注明,而不是其后实际意义上的家庭共同经营.否则,不能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个人独资企业债务。
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无限责任,还体现在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中,该法第28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清偿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综上所述,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却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无限责任是指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投资人以个人的其他财产清偿,直至全部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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