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程序是怎么规定的
该怎样进行医疗事故的鉴定?
我简单回答这个问题,医疗纠纷是现在社会上常有的事情。还有前几年的医闹,让医生就没有办法进行诊断,用药产生心理因素而达不到效果。有的因为医生误诊,有的患者家属无理取闹扰乱了医院的正常就诊。这几年由于人的思想意识改变就诊患者也根据自己的病情与医生及时沟通缓和了医患关系,但是医生为了患者康复也费尽了心血。因为医院接触的是病人是和人的生命相关联,这就避免不了用药方面让患者家属产生疑问,如果康复就不会有了。得病容易好病难,也就是说明治病不是治疗后就好的,得慢慢治疗康复。所以人的疑问还是难免。如果对医生的药物产生疑问可凭用药而产生疑问的相关证据到事故处理部门或者法院进行处理,如果对病理等医疗文书产生疑问,也可通过相关部门进行反映或者诉讼司法部门。因为我国是法制国家,要维护患者的隐私权知情权等权益。这个是应当的也是符合人的正常权益范围的合理的事情。
可以向医院以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异议,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当地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会对于提出的医疗纠纷进行核查,如果卫生行政部门得出的意见并不满意,这时候可以提出医疗事故鉴定,针对这次医疗纠纷会抽调并不隶属于相关单位的专家进行鉴定,这个鉴定属于法律鉴定,如果有人弄虚作假会对自己产生很大的影响,通常没有人会为了自己不相关的人和单位做出假的鉴定!
什么样才算医疗事故?
一、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
二、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以下四级算医疗事故: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如何提起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移交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的,应当由涉及的所有医疗机构与患者共同委托其中任何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只可以向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
发生医疗事故,我相信是每个人都不愿意看到的。
一方面,发生所谓的医疗事故,很可能就代表着患者病状因为医生的技术不达标而更为严重,甚至失去性命;另一方面,医疗事故鉴定对专业要求比较高的,因此鉴定的难度和程序的复杂程度也经常会让当事人寸步难行。
何为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
医疗事故鉴定的时效
医疗事故的鉴定时效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结果发生后一年。如患者死亡的,为死亡后一年内应当提出鉴定申请;如损害结果在多年后发现,自发现后起算一年,但超过20年的法院将不保护,鉴定亦没有实质意义。
对于题主而言,即要确定到底是何时察觉到损害结果的发生,以这个事件节点往后推一年为有效失效期。假若题主是做完手术就发现损害结果的发生,却因为各种原因没有进行申述,在两年后才下定决心追究医院医疗事故的责任,那只能给题主七个字:对不起,为时已晚!
提起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这里也要注意一点,双方在提起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前,一定要先进行协商,带协商达不成一致时,才能共同提起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移交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最后,还是希望当事人能够在一年时效未过的前提下,能够维权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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