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拘一个月又不批捕还没出来是合理的吗
- 嫌疑人被刑拘37天,检察院没有批捕,公安机关也不放人却又改变强制措施监视居住,公安机关这样做合法吗?
- 刑拘超过37天又没批捕怎么回事?
- 我朋友被刑事拘留34天了,还没有发逮捕通知书是什么情况?会不会37天?
- 人还没被逮捕只是刑拘.案子没到检察院呢怎么办?
- 刑事拘留超过37天没有放人,也没批捕,是什么原因?
- 刑事拘留了三十四天还没有批捕?
嫌疑人被刑拘37天,检察院没有批捕,公安机关也不放人却又改变强制措施监视居住,公安机关这样做合法吗?
公安机关这样做是合法的,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将嫌疑人传唤后24小时内办理刑事拘留,三日内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如果安全重大可以延长羁押期限,最长不超过7个月。改变强制措施监视居住的话就把嫌疑人释放了,只是不能出门,而且外出要批准等
刑拘超过37天又没批捕怎么回事?
刑事拘留由公安机关决定,最长不超过37天,公安机关必须在这个时间到来之前报检察院批准逮捕,如到期没有批准逮捕,则公安机关必须解除羁押,变更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变更后,公安机关可以继续侦查,监视居住不超过六个月,取保候审不超过一年,超期后原则上对本人应该按照销案处理。
我朋友被刑事拘留34天了,还没有发逮捕通知书是什么情况?会不会37天?
等到第37天时,可能是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拘留期限:正常14天;最长可以是37天。《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1、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2、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3、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人还没被逮捕只是刑拘.案子没到检察院呢怎么办?
人关近看守所一个月,还没有逮捕,说明了三个情况可能性: 一是案情比较复杂,时间来不及,下来检察院还可能会套用公安机关的时间; 二是该人虽然已经触犯罪刑律,但因证据不足很有可能会释放;(公安机关通知家属来办理取保候审) 三是根本就是无罪,是受牵连,同第二种证据不足的情况(概率很小,但有可能,至少人怎么会被关进去的也无法说清了,类似于有四五个人作案,至少三个人提供当事人一同作案,而当事人不承认的情况)。
如果不是案情复杂,或不属于不可以办理取保候审的情形,你们可以申请办理取保候审。请个律师对他会有帮助的。刑事拘留超过37天没有放人,也没批捕,是什么原因?
刑事拘留超过37天,属于超期羁押,有以下几种情况。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超期羁押可分为两种类型:
(一)实际意义上的超期羁押主要有:
1、未及时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导致超期羁押。
2、在刑事拘留后转报劳动教养期间未改变强制措施而导致超期羁押。
3、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迟迟不能宣判而导致超期羁押。
4、案件在刑事诉讼流程的交接过程中导致超期羁押。
5、在案件上报请示或审批阶段出现超期羁押。
(二)变相的超期羁押(“虚超”,实际未超期)主要有:
1、不认真执行有关换押制度容易出现超期羁押。
2、办案单位所认定的有别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与关押的不一致,由于未及时沟通信息而出现超期羁押。
3、由于办案单位与羁押场所在相互衔接工作上出现脱节而导致超期羁押。
对于检察机关超期羁押的,可以向人民监督员申诉,对于法院超期审判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诉,并均可向上一级 公、检、法或人大监督机关申诉,要求撤销或变更强制措施,监督改正。根据自身情况,若不属特殊情况,则属超期羁押行为,确实违法羁押的,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刑事拘留了三十四天还没有批捕?
刑事拘留最长不超过37天。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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