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有哪些
执行村委会财产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自治法 村民委员会是村级集体组织 由村民民主选举 根据上级领导的统一安排 从事村级集体的各项生产 生活和其它的活动 村委会的财产归村民集体所有 国家对集体财产有法律规定 村委会的财产应该符合大多数村民的利益而执行
执行过程中处置财产的若干规定?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情形的,应当追缴。
第十条 财产刑全部或者部分被撤销的,已经执行的财产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被执行人;无法返还的,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 因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有困难,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申请减少或者免除的,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减免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准予减免;认为不符合法定减免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最高院关于刑事财产刑执行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财产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
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在任何时候,包括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行政机关对被告人就同一事实已经处以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应当折抵,扣除行政处罚已执行的部分。
因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罚金确有困难,被执行人申请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罚金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准许;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
执行财产刑,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人的生活必需费用。
1、本规定所称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主文确定的下列事项的执行:
(1)罚金、没收财产;
(2)责令退赔;
(3)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
(4)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
(5)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事项;
(6)刑事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
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第二条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本院作出的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或者收到上级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后,对有关财产刑执行的法律文书立案执行。
第三条对罚金的执行,被执行人在判决、裁定确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期满后强制缴纳。 对没收财产的执行,人民法院应当立即执行。
第四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需要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财产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
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在任何时候,包括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行政机关对被告人就同一事实已经处以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应当折抵,扣除行政处罚已执行的部分。
因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罚金确有困难,被执行人申请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罚金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准许;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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