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措施由谁设定
行政机关可以委托其他机关或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吗?
强制执行权是不能随意委托的,但强制执行中一些执行行为可以由其他人完成,这体现为代履行和有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或法院可以请求相应的行政机关或法院协助执行。 行政诉讼法66条明确规定,法院作为强制执行的主体地位。是否可以委托,无法律规定。一般认为,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要求相关单位组织予以协助,但不能委托其他组织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依法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第十一条规定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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