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是否可以自动终止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可以终止,也可以续签,是真确还是错误?
不对。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就终止,这个终止是客观的,不是主观的,不管双方是否续签劳动合同,只要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那么前一份劳动合同在期满后是必然终止的,是客观性的体现。所以正确的说法是劳动合同期满后可以不续签也可以续签。续签或者不续签是双方主观意识的体现。
主险终止,附加险终身有可能吗?
附加保险产品通常是附加在主险产品之后,如果主险已经终止了,那么附加在主险之后的附加险产品不再有效,更不可能终身保持的。附加险产品对主险来说,是一种有力的补充,但其不能独立销售也不能独立形成免除合同,有些附加险产品价格比较低,功能也比较强,但,必须附加在主险之后,因此,一旦主险终止,附加险也就终止了。
附加险不可能提供终身保障
首先应该知道主险是怎么终止的,附加险在同一本保险中,附加险是短期险,属于交一年管一年的险种,没有特殊规定,附加险不可能直接保证终身
第一种,主险一般包括人寿保险,重大疾病险和意外保险,由这三种保险组合成为主险,是因为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得到重大疾病险的赔偿,造成主险终止,那么,根据保险公司的评估,被保险人发生了风险几率太大,因此,医疗保险被拒保了
第二种,投保人因特殊情况放弃了主险,而只保留了附加险,那么根据附加险的特性,它是交一年管一年的,你不交钱,他不给你提供保障,所以附加险不可能保障终身
合同未到期,续签的合同有效吗?
合同未到期,续签的合同在双方有效沟通并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是有效的。续签合同至的是将原有合同的结束日期延长的意思,有些单位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是错在在原合同到期日期签与员工完成续签的,这个员工在知悉自身劳动合同起止日期以及同意的情况下签署续签合同是有效的。
当事人的问题是提前续签合同是否有效,这取决于双方的协商一致,按常规做法应该是前一份合同到期时续签第二份合同,起始日期以前一份合同的截止日期次日开始。
但有些单位因为各种原因,比如将同期前后入职的员工,统一划分合同起始日期,便于合同的统一管理,一般时间相差不大,又不影响其他待遇,只须与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是可以的。当事人不同意的,也可以按实际到期后再续签。
返聘合同到期自动解除吗,你怎么看?
如果是退休人员返聘的话,如果合同上没有另行规定,我理解合同到期就自动解除了。原因很简单,退休人员都是老年人,签合同时也一定考虑到了这一点,不会连续很长时间的。如果合同到期时单位仍然需要,个人身体也适应,那可以再签新合同!
我们需要分析返聘合同的性质,得出适当的结论。
我们望文生意地解释返聘合同,返聘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合同期限届满后,用人单位为了工作需要,通过合同又聘请其单位人员。
从法律的角度看,返聘合同关键在于“聘”,聘请合同并不等于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普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聘请合同是特指单位聘用高级管理人员的合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有特别的义务,聘用合同可以任意约定,不受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约束。由此可见,聘用合同并不是劳动合同的本身,劳动合同法中并没有返聘合同的概念,实践中,多有混淆。
本设问中可能还有另有一个含义,即,退休人员被单位返聘而订立的合同,其实上,该合同并不是劳动合同,而是雇佣合同,雇佣人员并不享受职工的待遇。如,雇佣人员上、下班途中的发生的交通事故,并不享受工伤待遇,在单位发生的伤亡事故,仅适用雇员损害责任。
关于本设问,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聘用合同并不是劳动合同;返聘合同也不是劳动合同;单位职工未到退休年龄返聘合同仍为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到期自动解除无效。
法律新视点随笔,仅供参考。
一方违约持续至合同到期能解除吗?
如果出现的情况属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而且是可以免责的。
(一)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
(二)具备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条件。只要具备以下条件,不必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只要向对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即可:
1、当事人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
2、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3、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义务;
4、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5、乙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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