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逾期提交的证据,法院这样处理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7日内应作出何种处理?立案算不算其中的一种处理方式呢?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后予以返还;
(二) 需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的,送交检验、检测、检疫、鉴定;
(三) 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物品;
(四) 需要查封、扣押的,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五) 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查封、扣押或者没收的,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解除先行登记保存。
2019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证据要多久?逾期、提交假证据会处罚吗?
一、向法院提交证据时间是多久?
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证据是有时间限制的,也就是举证期限的限制。如果当事人在最后一刻,才将证据拿出来,会造成庭审混乱和审批资源的浪费,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主张要提供证据,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举证期限。如果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的解释规定,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不得超过15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超过7日,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15日,当事人提供新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因此,向法院提交证据的时间是多长,通常情况法院举证通知书会有明确的举证期限。
一、当事人逾期提交证据材料,如何处理?
当事人没有在关于举证通知书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又没有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的,那么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说明理由。如果当事人拒绝说明逾期举证的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的,法院可以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或者法院采纳当事人证据后,要给予当事人训诫、罚款。(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
三、当事人向法院提交假证据,如何处罚?
当事人向法院提交假证据的行为,妨碍法院审理案件的,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1、罚款。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向法院提交假证据,个人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下。而单位向法院提交假证据,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而罚款金额大小,法院需要根据当事人实施妨害民事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诉讼标的额等因素考虑。
2、拘留。当事人拘留期限为15日以下,如果承认自己错误的并改正错误,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中规定:“当事人i逾期提供证据的,人 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
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该条文的 基本思路是根据逾期提供证据的当事人主观状态来承担相应后果。
按照该条
文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基于轻微过失未及时提供证据,可&对应训诫这种轻微
的处罚;当事人存在一般过失的,可以对其处以罚款;当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
过失未能及时提供证据的,则应当对应证据失权的后果。这种思路在《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
里即有体现,该通知第十条关于新证据的认定问题上提出,应当结合“当事人未 在举证期限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期限内提供证据,是4存在故意或者重大
过失的情形”认定。
需要着重指出的是,在适用该条文过程中应当注意当事人 逾期提供证据只有在证据采纳的情况下,才适用罚款和训诫,如果证据失权导 致不能作为案件的定案依据,当事人已经承担了最为严厉的后果,则没有适用
训诫、罚款这些制裁措施的必要。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fe》第四十一条的规 定:“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
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 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 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
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 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如果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按照相关规定 审核后属于新证据的,可以在庭审终结之前进行质证审理,不受相应的制裁。
逾期提交证据的法律后果如何认定?
谢谢邀请!
关于逾期举证的问题,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规定,但其中有内容与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有不符之处,应以后者规定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简单的理解这一条就是,如果逾期提交证据,如有客观原因造成,或者对方当事人没有对逾期提交证据提出异议的,就算作证据没有逾期提交;没有这两种情况而逾期提交了证据的,需要向法庭说明逾期提交的理由,甚至要提出证据证明其逾期理由是否合理。
关于对其“理由”及是否“必要”的审查,属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范畴,一般认为看其是否与案件的基本事实有关,是否影响到对案件结果的处理。
如果逾期提交的证据是有关于案件基本事实,并且会影响到案件处理结果的,法庭一般会允许作为证据出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该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这一条仍旧是对逾期提交证据的规定。
当事人逾期提交证据,不是因为自己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交的,该条规定,法院应该采纳这样的证据;如果是因为自己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交的,那就要看这个证据本身的性质,如果是用来证明案件基本事实的,法院是应该采纳的。比如:民间借贷案件中的借条,起诉时没有找到,只有银行流水,但过了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欠条找到了,那么这个欠条就属于是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法院应该采纳。
现实中,对当事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有时很难判断,一般情况下,法院更倾向于着重审查逾期提交的证据是否与案件的基本事实是否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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