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阶段辩护意见的内容是什么?

法律答疑 2025-08-14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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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刑辩律师有没有遇到过提不出辩护意见的案子?这种案子怎么处理?
  2. 二审不开庭,应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吗?

刑辩律师有没有遇到过提不出辩护意见的案子?这种案子怎么处理?

刑辩律师有没有遇到过提不出辩护意见的案子?这种案子怎么处理?

如果律师有一定的水平,这种情况一般不会存在,也就是说,要想找辩护意见,绝大多数案子都会找到辩护理由。

例如,即便是真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定的量刑并不是铁板一块,往往是某年以上某年以下有期徒刑,到底是一年、两年、还是三年,可以找到很多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即便是犯罪情节上的确没什么可辩的,但是其主观恶性程度、是否触犯偶犯,是否未造成严重后果,等等,都是可以提出来的。

总的来讲,作为律师,就是收人钱财忠人之事,在犯罪事实已经基本确定的情况下,通过自己的法律知识,能争取免除处罚的当然最好,不能免除的争取减轻处罚,不能减轻的争取法定从轻,不能争取法定从轻的争取酌定从轻。

律师

作为前公诉人,现刑辩律师。谈一下自己的理解。

首先,辩护律师本质上是控方的质检员,只有质检员尽最大努力、最高标准地检测案件,才能有效避免冤假错案的产生,才是真正的公平正义。这是逻辑的基点,也决定了辩护律师只能在控方证据基础上去提出合理怀疑、合理质证,而不能去伪造证据、捏造事实。

其次,辩护分为证据辩护、事实辩护、定罪辩护、量刑辩护、程序辩护五个角度,通俗地讲,也就是围绕这五个维度进行检测。一般情况下,总有一个环节是不合格的,然后辩护律师围绕辩点组织证据、组织论证、组织质证等等。

最后,会不会存在五个角度检测完了,是一个完全合格的产品呢。理论上当然会,虽然实践中很少见。如果真遇到,就说明本案是不需要辩护律师的,要与当事人进行充分、妥善地沟通,退出辩护,因为产品质量已合格,再聘请个质检员是画蛇添足。

做为刑辩律师从来没有遇到过提不出辩护意见的案子,只有辩护意见力度、强度大小问题!公、检机关承办的任何案件绝对不可能天衣无缝,滴水不漏,刑辩律师总能从中找到案子的漏洞、突破点,提出相应的辩护意见,针锋相对,充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辩护律师是不可能提不出辩护意见的,即便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且已经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案子,律师一样可以找出几点法定从轻或减轻及酌定从轻或减轻的辩护意见。比如说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较小;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意识强烈等等。

如果这个案件真的证据确实充分,而且没有法定的从轻处罚的情节,那么以我的经验就应当劝说当事人走认罪认罚从宽的程序,以求获得从轻的处理。

当然,这个问题的前提是当事人不愿意认罪认罚,但是,实践中,只要律师与当事人保持充分的沟通,从证据角度给予当事人充分的说明,指出案件为何没有无罪的空间,基本上没有当事人不愿意听从律师的意见走认罪认罚程序。以我办理的一个案件为例,当事人因为妻子婚出轨一怒之下将其妻出轨对象限制了人身自由,并且要求其打下巨额欠条。后续被公安机关以非法拘禁以及敲诈勒索拘留,这个案件因为当事人被抓后仍然感觉非常委屈,一直不愿意认罪,在审查起诉阶段,在详细给当事人评估证据的情况下,告知其如果在僵持下去只会对其非常不利。最后,通过和检察院协商,在承诺只以非法拘禁一罪提起公诉的情况下,顺利的让当事人配合走了认罪认罚程序,从而最大程度维护了其合法利益。

通过这个案件其实想说的是,如果证据层面真的构成犯罪,只要律师努力沟通,最起码可以走认罪认罚从宽的程序,就不会存在没有辩点的情况。当然,极端例外情况除外,那么这个时候如果感觉和当事人无法沟通达成一致,我的建议的是律师可以退出辩护。

除去上述极端的情况,当事人如果坚决否认犯罪,那么实际情况就不可能没有辩点,案件从证据、程序以及法律适用上多少都会有可以发挥的空间,否则正常人不会对刑事追诉有如此抗拒的反应。

说句不好听的话,公诉机关的证据,还没有一个做到十全十美没有瑕疵的。绝大多数案件甚至简单的物证都没有扣押手续,而且存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形。

提不出辩护意见,绝对是不专业,对业务不够专,甚至不够用心。

即便是套路辩:自首立功态度好,初犯偶犯。都可以提出一些辩护意见。更不要说死磕辩:回避管辖排非。

没有找不到辩护意见的案件,只有不够用心不够专业的律师。

二审不开庭,应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吗?

二审除了要案社会影响大的案子,一般都不开庭,法官都是通过律师递交的辩护材料来判决的,所以二审辩护材料很重要,首先要想办法找出新的证据,更重要的是要把证据通过纸质材料清晰简明的表达清楚,同时很多时候家属也要不厌其烦的通过书信去跟法官沟通,相信一句话念念不忘必有回响!!!

刑事案件被告认、自诉人及法定代表人,对一审法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有异议,导致量刑过当,才提出依法上诉 (对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没有争议的不可能上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第一款第 (一)项“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第 (二)项“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第(三)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的明确规定,说明人民法院审理二审刑事上诉案件都应该开庭审理,公开审理是原则。

第(四)项“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说明不公开审理是另外。

第二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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