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应该计入什么(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应该计入什么科目)
公司与受了工伤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有权享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险补偿吗?
因为你提供的信息比较简单,所以根据你提出的问题,就你第一个问题“是否可以享受经济补偿”,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假设分析:
第一、员工还属于工伤医疗期解除的情形。
这种情况是不允许企业解除员工的,如果企业解除就被认定是违法解除,需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标准给予员工赔偿金,如果是达到伤残等级的,企业还应当给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如以东莞为例,十级要给予四个月的工资作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这里的工资是指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应发平均工资,入职未满十二个月的,按实际入职月数核算应发平均工资;
第二种、员工属于工伤医疗期满后解除的情形。
这种情况和正常在职员工一样,如果企业解除员工,必须按照劳动法规定的解除程序进行,如果解除理由与程序合规合法,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给予经济补偿金(非员工过错),如果不合法,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标准赔偿,达到伤残等级员工被解除的,企业应按前款描述给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至于你第二个问题,是否有医疗保险补偿,这个肯定没有的,因为你这是工伤,不属于医疗保险承保范围,应由工伤保险进行报销,工伤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90%左右,如果达到伤残等级的,社保基金会给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希望以上答案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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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椐《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医疗费用全额报销。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五至六级的,必须由工伤职工提出,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七至十级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工伤职工可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再就业补助金。
回答这一提问从三方面去说明:
一、职工因工而伤后的认定,是依法认定了的,才能享受工伤待遇。
二、虽然工伤被认定有据,该享受什么等级的待遇,还应依法进行伤残鉴定。
三、根据伤残鉴定结论,分别享受对应的待遇,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克扣与否认。
首先,工伤先做工伤认定,期限内单位没做,个人可以去申请,并且工伤康复期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其次,如果有交工伤保险,那么部分医疗费和一次性医疗及伤残补偿金由工伤保险支付,单位支付工伤康复期间的工资,营养费,和一次性就业补偿金。如果没有工伤保险,那么全部由单位支付。
您好,可以的。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政策依据是劳动合同法。
工伤的伤残补助金,政策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
但需要注意的是,只有鉴定了伤残等级的工伤员工,才能领取到这部分费用,具体的金额您可以参考下图:
涉及到工伤职工的问题,一般比较复杂。而且法律对工伤职工的保障也非常的全面,有很多项。
不过,所有的前提,大家一定要确认工伤关系。发生工伤之后,一般用人单位有一个月的时间,向工伤认定部门申请认定是否工伤。超出一个月之后,工伤职工或其家属才可以向认定部门申请。
经认定部门认定属于工伤的,这就属于法律规定的责任,是受法律保护一辈子的。
工伤职工治疗完毕后,应当进行一次劳动能力鉴定。根据劳动能力鉴定情况享受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补助金的标准是按照伤残等级确定,十级伤残是七个月的本人工资。本人工资实际上就是本人的12个月平均缴费基数。这一部分补助,是鉴定劳动能力结束之后,立即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另外一部分待遇,是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给予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不过相应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的标准是由各省市的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确定的,各省市并不相同。比如山东省十级伤残医疗补助金是四个月社会平均工资,就业补助金是8个月。而有的省份只是各两个月的标准,相差两倍。
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不管是职工提出还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都要给付。
不过两项补助金,在距离退休不足五年时,会逐年递减。办理退休时,可就不再享受相应补助金待遇了。
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大家要记住他必须要依法解除,才可以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是违反劳动合同法14项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就属于非法解除,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两倍的赔偿金。
一般来讲,不管是协商解除还是合同到期,只要是用人单位提出的,都应当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而且克扣工资或加班费,也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没有按时支付规定的经济补偿金,要加付50%的补偿金;得病失去劳动能力,还可以享受医疗补助费。
所以,职工了解好相应政策,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