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十四周岁犯罪需要承担责任吗
未成年男孩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女孩发生性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要我是法官的话,我就判处这个男孩为强奸罪。
理由是:
虽然,在我国,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
但是,判断一个人是否为未成年人,应该以有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标准去衡量。
过去,由于生活条件不是这么好,未满18岁周岁男孩子生理功能不健全,没有发生性关系的能力,就是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以当时我国法律规定:未满18周岁的公民为未成年人。
现在,由于生活条件好了,有很多人未满18周岁,性功能已经成熟,身体发育已经达到成年人的标准,已经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所以说,虽然这个男孩未满18周岁,但是他能和女孩发生性关系,说明这个男孩已经性成熟,就应该当做成年人对待。
因为成年人与未满14周岁的女孩发生性关系,是强奸罪。因此,这个男孩就应该按照成年人的法律规定,判处其为强奸罪。
不一定构成。
有人可能提出,不是说与未满14周岁女孩发生关系,不论女孩是否自愿,一律构成强奸罪吗?为什么又说不一定构成犯罪呢?这涉及到刑法上一条特殊的规定——青梅竹马条款。
下面我展开讲讲。
一、原则上与未满14周岁女孩发生关系,会构成强奸罪。
所谓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强奸罪最本质的特征是违背妇女真实意愿,与妇女发生关系。
所以判断是否构成强奸罪的标准,是看发生关系时,妇女是否存在不能反抗、不知反抗、不敢反抗等状态。
而14岁以下幼女由于生理、心理都还未成熟,不能正确认识性行为的性质,所以不论其是否是自愿发生关系,行为人原则上都构成强奸罪。
因此《刑法》《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这里不要求是否使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无论是否是强行发生关系,都以强奸论,而且要从重处罚。
二、法律上的青梅竹马条款是什么?
不过,由于未成年人之间早恋现象的不可避免,实践中难免存在未成年人之间基于对性的好奇,偶尔发生性关系的可能。如果将这种行为也认定为强奸罪,显然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
因此,各种法律中都有类似的除外条款,被称为“青梅竹马条款”或者“两小无猜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根据这一规定,不认为属于强奸罪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行为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如果不满14周岁,本来就不可能构成犯罪。如果超过16周岁,则和幼女年龄相差过大,不太可能是正常早恋的情形。
(2)发生次数为偶尔。
一般为一两次,如果多次的话,仍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3)情节轻微。
这要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考虑,主观方面一般是出于恋爱或者对性的好奇而与幼女发生性行为的情形,客观方面要考虑幼女的年龄,一般是12周岁以上,同时未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迫方式。
(4)未造成严重后果。
这里主要是看是否给幼女造成了生理或者心理上的严重伤害。
如果符合上述4个条件,那么依照法律规定就不视为犯罪。
因此,虽然未成年男孩与幼女发生关系原则上应当构成犯罪,但特殊情况下也可能不构成犯罪。
我是法律人家子,关注我,每天学点法律小常识。
可能构成犯罪。——这里必须要说的是,“构成犯罪”与“承担法律责任”是两码事。
首先,未成年男孩,只要他已满14周岁,女孩未满14周岁,即使女方属于自愿,男方也构成强奸罪。关于这一点,相信很多人都能明白。
争议点是在“男孩也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构不构成犯罪?构成犯罪呀。
男孩也未满14周岁,其实也是构成犯罪的。只不过,由于他未满14周岁,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很多人,把“构成犯罪”与“承担法律责任”当成一回事看,这是错误的。这是两回事。
其实我们举一个最简单的例子。一个未满14周岁的男孩,他强奸了一个未满14周岁的女孩,你可能觉得,男孩因为年纪太小,不承担刑事责任,什么事都没有。
——并不对。男孩没有承担刑事责任,并不代表他的履历表是干净的,他的履历上,必定要留下刑事犯罪记录。
劝某些法盲不要胡说。你要记住,“不承担刑事责任,不等于不构成犯罪。”
就像我之前说的,人人都知道现在是法制社会,很多人天天把法律挂到嘴边,但实际上什么样?某些人张口法律闭口法律,其实他还是法盲。
很多人并不清楚,不承担刑事责任不等于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只是避免了处罚,但是你的犯罪事实是存在的,这能不构成犯罪吗?
此外,有一种情况,是不构成犯罪的。
什么情况?
就是说,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构成犯罪。
有些女孩,未满14周岁,可是她发育得很好,外表看不出她未满14周岁。而且她自己也说“我已经满14周岁了”,或者从普遍逻辑判断,怎么看你也看不出她是幼女,这种情况下,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女孩又没有怀孕,这就不构成犯罪。
这种案例,在现实中也是存在的,而且不止一例。最后判决,都是不构成犯罪的。
这个问题问得有点复杂,也比较敏感,容我慢慢捋一捋。
一是男孩如果没有满十四周岁,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女孩发生性关系,不够成强奸罪和犯罪。原因是男孩和女孩均是未成年人,不具备刑事责任,如同小孩子过家家似的,玩了就玩了。
二是男孩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女孩不满十四周岁,不管女孩是否愿意,还是主动要求发生性关系,均以强奸罪论处。
三是男孩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即使明知女孩不满十四周岁,属于幼女的,偶尔的与之发生性关系,打打擦边球,情节轻微的,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列入强奸罪之列。
四是十八周岁以下的男孩,与长得丰满和性感,看似成年女性,在不知情女孩不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发生性关系的,只要女孩不追究责任,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两相情愿,不属于强奸罪。
总之一句话,与陌生的女孩发生性关系,既不能霸王硬上弓,也要千方百计弄清楚她的真实年龄,否则吃不了兜着走,一切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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