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转移的程序有哪些
管辖权转移和移送管辖权的区别有哪些?
1.
前提不同,管辖权转移由上级法院决定或者同意,而移送管辖无须接受移送法院的同意;
2.
对象不同,管辖权转移的是管辖权,而移送管辖移送的是案件;
3.
法院不同,管辖权转移从有管辖权的法院到无管辖权的法院,而移送管辖则正好相反;
4.
级别不同,管辖权转移是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而移送管辖可以在同级法院也可以在上下级法院之间;
管辖权转移或移送都是口头用语,转移是指原先立案的法院,发现该案的级别不属于本院的级别,一般是高级别,因此需要移交至更高级别的法院,一般是基层法院移交中院居多,即转移是级别有变化,移送是地域的变化,属于移交,即案子是属于本级别,不属于本地区或专属管辖,那么就是移交。
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是什么?
管辖权转移和移送管辖是刑事诉讼中两个不同的概念。
管辖权转移指的是:
当事人或检察机关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将案件的处理权力及审判程序从一个法院转移到另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在管辖权转移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必须将案件移交给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管辖权转移的情况通常是由于原审法院认为自己无法审理该案,或者案件所在地发生了变化等原因。
移送管辖:
则是指刑事诉讼中,一审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由于审判程序的需要或者经过初步审查发现该案件本应由其他法院管辖的情况下,将案件移送到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移送管辖的情况通常是因为案件的管辖权确实应该属于其他关联的法院。
总结来说,管辖权转移和移送管辖的区别在于,管辖权转移是当事人或检察机关主动申请将案件移交至另一有管辖权的法院,而移送管辖则是由法院自行决定将案件移交至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发起机关不同,导致实际操作中的程序和要求不同,但都是为了保证法律规定的管辖范围得到正确执行,起到了更好的刑事司法工作效能。
1、前提不同,管辖权转移由上级法院决定或同意,而移送管辖无须接受移送法院的同意;
2、对象不同,管辖权转移的是管辖权,而移送管辖移送的是案件;
3、法院不同,管辖权转移从有管辖权的法院到无管辖权的法院,而移送管辖则正好相反;
4、级别不同,管辖权转移是在上下级法院之答间,而移送管辖可以在同级法院也可以在上下级法院之间;
5、作用不同,管辖权转移是对级别管辖的补充和变通,而移送管辖主要是纠正错误。
6、发生原因不同,管辖权转移是为了解决不便于审理;案情复杂,涉及面广、受诉法院审理有困难,移送管辖是因受理案件的法院没有管辖权。